Re: [心得] 違反審閱期規定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什麼鳥鳥跟鳥鳥)時間18年前 (2008/03/04 19: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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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vilHeart (惡魔也會哭~~^^)》之銘言: : 我目前是某縣府的消保替代役。 : 由於常常遇到很多消費者在簽了契約後,反悔要解除契約。 : ex:買屋、購車等大宗金額交易 : 因不甘定金被沒收,所以常會想以違反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由, : 來推定契約無效。 : 因此,上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在處理這些案例的心得~ : ---------- : 首先,先介紹一下什麼是審閱期。 : 依據,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 : ---- 我對這條比較有興趣,因為這條在學理即是消費者應有「審閱權」 但是目前消費者保護法並沒有將這樣權利明文寫上去(因為它和一般 權利態樣(請求權、形成權)都有點不太一樣 所以之前很長的一段時間是導致廠商有很多的「變型」寫法 第一個就是預先放棄審閱期,這個就是等同叫消費者放棄審閱權 所以這個目前已經有被消保會規範不能書寫類似「放棄」、「拋棄」的字樣 第二個就是最近幾年才跑出來的東西,這個的寫法是也不會出現放棄、拋棄 但是會在契約內容加註「簽定本契約時,審閱期已過…」之類的字樣 這樣一來,第一不會違反第一個的規定第二在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設 有「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第三你很證實 簽約之前是不是真的有所謂「審閱期」 所以這樣的規範略有不足,而且也有檢討空間… -- 心若改變,你的態度跟著改變; 態度改變,你的習慣跟著改變; 習慣改變,你的性格跟著改變; 性格改變,你的人生跟著改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24.11
文章代碼(AID): #17pIq9RX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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