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可疑!收據為什麼要我簽名?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請問甚麼)時間20年前 (2006/05/21 11: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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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inymorning》之銘言: : ******************故事開始分格線****************************** : 不過還是遇上惡質的人海推銷術了,做完經洛推拿後,女美容師就把我帶到櫃檯, : 有四五個女助理開始群起攻擊,叫我掏五萬塊刷卡買課程!五萬塊!開什麼玩笑! : 幸好我出門一向不帶信用卡, : 她們還不死心的在消費項目上面寫:薰衣草促卷,現金700,尾款4300(原本寫刷卡卡號, : 在我質疑下被塗改成尾款,問題是我根本沒拿什麼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經邀約而在 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買賣行為苟符合上開 定義,即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適用。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 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 等因素決定之。陳情書所詢問題,如係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即誘使消費者前 往銜接課程,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之時,如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消費者在 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有關特種買賣規定之 適用。 本案說明如下: 女美容師於結帳時,未經消費者邀約,趁機推銷課程,依上開函說明,雖仍位於 營業處所,然消費者既已前往結帳,並非有接受營業推銷之準備,其地位有如於 其他處所未經邀約而推銷之訪問買賣,亦無同類商品比較,且無心理準備,仍應 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適用,可於接受服務後七天內以書面解除契約。亦得 於接受服務前,以書面解除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文章代碼(AID): #14RznUGy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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