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糾紛] 請問離店一秒就不能換貨了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nottem)時間20年前 (2005/12/05 13: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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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之銘言: :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意思表示錯誤是可以撤銷的 : : 亦即民法第88條第二項,關於物之性質有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 : 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 : 如果消費者誤以為該買賣標的符合所用, : : 實際上卻因規格不符無法使用,交易上可認為重要(因該物品等於無效用) : : 可認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而撤銷 : : 可作為撤銷契約之原因 : : 當然若對方有損失自然可以求償 : : 但不能說「民法」中沒有「換貨」或「退貨」的理由 : : 許多廠商提供換貨甚至退貨,不是沒有原因的 : : 讀法切勿觀木不觀林 : 民法第88條規定如下 :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 者為限。 :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 內容之錯誤。 : 請注意到第一項後段的但書 :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我是這樣解釋這段的 意思表示錯誤如果是因為買方自己不小心搞錯了 : 除非今天是商家的商品標示上面寫錯了造成他的錯誤 : 否則買方自己的錯誤造成買錯的話 是不能主張意思表示撤銷的 : 不曉得我這樣解釋有無錯誤呢 請各位大大給點建議吧 : 至於但書中講的過失 個人覺得買方沒看清楚應該算是過失吧 : 當然如果商家標示有問題 那就另當別論了 : 至於有人提到消保法優先於民法 : 這點我承認 但小弟不才 找不到相關法律適用條文 消保法優於民法是因為消保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係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源如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第四章法規之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 可以請其他大大幫忙找一下嗎 : http://law.moj.gov.tw/全國法規資料庫 : 用這個找應該會比較快 謝謝指教 我同意cyber0305大的意見, 而且即使店家有告示「貨物既出概不退貨」, 企業經營者對於產品仍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不會因為這麼寫就可以免除法律責任。 所以如果消費者因為自己看錯(即非業者過失責任)而要求退換貨 業者是有權利可以拒絕 我建議試著溝通看看~ -- 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4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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