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糾紛] 請問離店一秒就不能換貨了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下一步的方向)時間20年前 (2005/12/04 23:21), 編輯推噓3(301)
留言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16 (看更多)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引述《fullmoney (失血)》之銘言: : : 根據你的問題.. : : 1.有,業者透過廣告.媒體...告示或其他方式明示規定者,其規定屬定型化契約之一部 : : 但有個前提是...必須要讓消費者知道有這麼一回事,這個條款才算成立 : 關於此點我的意見是: : 如果該買賣是定型化契約,那此種「賣出概不退換」約定恐怕也違反消保法的意旨。 : 如果該買賣是一般買賣契約,則公告事項既非當事人所預見,當然不生效力。 : 總而言之,要求換貨應該是沒問題的。 : 我以前在台北良興買過東西,換貨都沒問題哩。 : : 5.結論,建議你填個申訴表過去吧,在新竹市直撥1950有消服中心可受理, : : 或者上www.cpc.gov.tw填申訴表傳送至新竹市辦理 : 良興有總公司,可以先向總公司反映。 根據民法的規定 買賣交易成立並發生效力時 只要一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後 除了東西有瑕疵 可以解除契約、要求更換或請求因瑕疵所生的損害賠償外 並不能無故地要求退換貨 無故要求退換貨店家甚至可以要求妳賠償因此多支出的成本 只是一般這種成本很小(當然也有可能很大) 也不容易計算 所以比較好的店家願意花那個成本作口碑 就算今天他沒有說貨物既出概不退貨這類的字眼 他也沒有讓你退換貨的義務(除了東西有問題外) 當然 如果這個公司內部有可以退換貨的規定 那你當然可以依照她們內規而作 但如果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一件沒有問題的東西 交易過程也沒有問題 只是消費者弄錯了 這並不能構成換貨的理由 今天店家願意換 絕大部分是顧形象跟作口碑 抑或是內規 消費者並沒有這類的權利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9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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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 消費者弄錯了 原則上 這並不能構成換貨的理由
12/05 00:4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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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店家有公告退換貨規定或是店家答應退換始可為之
12/05 00:45, 2F

12/05 08:19, , 3F
我也認為這邊是對的
12/05 08:19, 3F

12/05 09:21, , 4F
我也認為這邊是對的
12/05 09:2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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