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廠商寄錯貨,寄回運費要我們負擔合理嗎?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曼)時間20年前 (2005/11/14 14:0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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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ashGet (快抓!)》之銘言: 標題~廠商寄錯貨,寄回運費要我們負擔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而且據法力爭,廠商絕對有責賠償,只是可能得大費周章....^^ 不過查到法規:食品衛生管理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或許利用檢舉拿獎金,或許可以直接彌補消費者的損失, 並且讓廠商有所改善吧! http://0rz.net/e50QD 連結為查得法條全文,以下為摘要: 第 8 條 本法所稱標示,係指於下列物品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一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二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 第 1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 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略)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 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19 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略) 第 2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 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只是還沒查到酌予獎勵的標準為何? 檢舉獎勵辦法也還在查....:P -- 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8.26

11/14 16:44, , 1F
謝謝 ^O^!!! 我用這個跟廠商談談看
11/14 16:44, 1F
文章代碼(AID): #13U2ZgFE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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