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佳姿蓓麗美容-退費糾紛-存證信函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請進 consumer 板)時間20年前 (2005/10/11 00:08),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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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nal ()》之銘言: : 雖然爬了文,但仍是不知道如何寫,請大家幫我看一下,不知是否可以? : 敬啟者: : 本人於民國玖拾肆年拾月玖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佳瑪商場被貴公司的參位美容 : 師強迫推銷產品,因本人無此種商品之消費經驗,且美容師假藉敷臉之名,以致於本人無 : 法離開,因心生害怕只想盡速脫身,進而被迫以刷卡方式向貴公司購買全套美容商品及 : 服務,總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本人認為所有商品皆由美容師決定,且非本人意願購買 : ,本人也事先告知美容師目前沒有職業,無法負擔。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 於七日之定期間內解除契約。請 貴公司於文到3日內,將本人已繳付之款項予以退費;以 : 上聲明,請 貴公司配合;倘未於期限內回應,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為免訟累,尚 : 請遵照辦理。 : 不知是否需要修改的地方,麻煩大家了,謝謝! 稍微整理一下...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在不知情及無消費意願之情況下,於佳瑪商 場為貴公司之三位美容師(如果知道姓氏或姓名請列上)強迫推銷產品,因本人 無此種商品之消費經驗,且美容師假藉敷臉之名,以致本人無法離開,因心生害 怕只想盡速脫身,進而被迫以刷卡方式向貴公司購買全套美容商品及服務(消費 的卡號等等資料應一並寫上),總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所有商品皆由美容師 片面決定,且非經本人意願購買,本人亦事先告知美容師目前無職業而無法負擔 ,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於七日法定猶豫期間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 。敬請貴公司於文到三日內,將本人已繳付之款項予以退費。以上聲明,敬請貴 公司配合;倘未於期限內回應,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為免訟累,尚祈遵照 辦理。 -- 消費者◢██ ◢██ ◢█◢◢██ ◢◢█◢███◤◢██ 站起◢◤◢◤◤◢◤◤█◤◢◤ ◤◤◢◤◢◤█◤◤ ◢◤◢◤ 來◢◤◢◤◢◤◢◤◢◤██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1.52

10/11 08:13, , 1F
很謝謝你...請問消費卡號是指我的信用卡嗎?
10/11 08:13, 1F

10/11 08:22, , 2F
對,沒錯,細節也要寫清楚很重要!
10/11 08:22, 2F
文章代碼(AID): #13If7mjd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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