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佳姿蓓麗美容-退費糾紛-存證信函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時間20年前 (2005/10/11 00:08)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nenal ()》之銘言:
: 雖然爬了文,但仍是不知道如何寫,請大家幫我看一下,不知是否可以?
: 敬啟者:
: 本人於民國玖拾肆年拾月玖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佳瑪商場被貴公司的參位美容
: 師強迫推銷產品,因本人無此種商品之消費經驗,且美容師假藉敷臉之名,以致於本人無
: 法離開,因心生害怕只想盡速脫身,進而被迫以刷卡方式向貴公司購買全套美容商品及
: 服務,總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本人認為所有商品皆由美容師決定,且非本人意願購買
: ,本人也事先告知美容師目前沒有職業,無法負擔。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 於七日之定期間內解除契約。請 貴公司於文到3日內,將本人已繳付之款項予以退費;以
: 上聲明,請 貴公司配合;倘未於期限內回應,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為免訟累,尚
: 請遵照辦理。
: 不知是否需要修改的地方,麻煩大家了,謝謝!
稍微整理一下...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在不知情及無消費意願之情況下,於佳瑪商
場為貴公司之三位美容師(如果知道姓氏或姓名請列上)強迫推銷產品,因本人
無此種商品之消費經驗,且美容師假藉敷臉之名,以致本人無法離開,因心生害
怕只想盡速脫身,進而被迫以刷卡方式向貴公司購買全套美容商品及服務(消費
的卡號等等資料應一並寫上),總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所有商品皆由美容師
片面決定,且非經本人意願購買,本人亦事先告知美容師目前無職業而無法負擔
,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於七日法定猶豫期間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
。敬請貴公司於文到三日內,將本人已繳付之款項予以退費。以上聲明,敬請貴
公司配合;倘未於期限內回應,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為免訟累,尚祈遵照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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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8:13, , 1F
10/11 08:1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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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8:22, , 2F
10/11 08:2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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