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佳姿蓓麗美容-退費糾紛-存證信函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時間20年前 (2005/10/10 22:02),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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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爬了文,但仍是不知道如何寫,請大家幫我看一下,不知是否可以?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玖拾肆年拾月玖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佳瑪商場被貴公司的參位美容 師強迫推銷產品,因本人無此種商品之消費經驗,且美容師假藉敷臉之名,以致於本人無 法離開,因心生害怕只想盡速脫身,進而被迫以刷卡方式向貴公司購買全套美容商品及 服務,總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本人認為所有商品皆由美容師決定,且非本人意願購買 ,本人也事先告知美容師目前沒有職業,無法負擔。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於七日之定期間內解除契約。請 貴公司於文到3日內,將本人已繳付之款項予以退費;以 上聲明,請 貴公司配合;倘未於期限內回應,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為免訟累,尚 請遵照辦理。 不知是否需要修改的地方,麻煩大家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206.38

10/10 22:16, , 1F
台端是對別人的稱呼不能用來自稱喔 自稱「本人」就可以了
10/10 22:16, 1F

10/10 22:18, , 2F
以致於我無法→以致本人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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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盡速脫離→只想盡速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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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即以刷卡方式→進而被迫以刷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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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enal 來自: 220.137.206.38 (10/10 22:20)

10/10 22:20, , 5F
謝謝你,修改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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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2:20, , 6F
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那一段字句重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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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enal 來自: 220.137.206.38 (10/10 22:22) ※ 編輯: nenal 來自: 220.137.206.38 (10/10 22:23) ※ 編輯: nenal 來自: 220.137.206.38 (10/10 22:30)

10/10 22:31, , 7F
很謝謝你~~這樣就可以了嗎?
10/10 22:31, 7F
文章代碼(AID): #13IdIFEY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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