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糾紛] 租約未到期,房東要我搬...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曼)時間19年前 (2005/07/30 14: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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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uthcat (如思貓)》之銘言: : 大家都說據理力爭是對的,可是為啥我一點理直氣壯的感覺都沒有? : 我現在手還在發抖,怎麼辦?好難過~~ (拍)(再拍)別難過,想是房東說話不算話,讓你急到了, 雖然個人一直主張理直氣和,但有時爭取權益,氣勢不足還是頗吃虧.:P 沒關係,下次租屋更小心些,就能避免爭論...常保青春~哈! 租約在民法上雖非要式契約,即不必一定得由文書寫下,口頭承諾亦可達成合約. 但基於多年租屋經驗,人總是健忘的,且常是口說無憑. 是以我畢後出社會,從來不敢租不簽合約的房子,因為有被房東提前趕過...>"< 而且只要雙方承諾的事,即便租約已寫定,也要求加註於租約內,以免事過境遷無對證. 以下回答是心得也是提醒,提供大家參考. 以原作情形~房東於租期未到,即帶人看屋,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嫌, 房東將房子出租後,房子的使用權即屬承租人,無權進入該屋, 除非得到承租人同意,方可進入.(房屋修繕問題,也仍需溝通後才進入處理,除急迫事件) 原作與房東協調,雙方同意提早結束租約,房東並承諾多退租金,(其實也只多退十天) 但由於口說無憑.....就容易出現爭議爭執,所幸原作盡力爭取回權益了. 但仍要提醒大家,於有任何協調結論時,都應在租約上加註並簽名,如此,則能減少糾紛. 不止是房客權益,此對房東也是一種保障. 建議原作退租時,租約勿繳回,收回押金及退租金之後,在租約上加註: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同意本約提早於X年X月X日終止,押金已退,出租人並退回XXXX租金. 雙方於加註後簽名或蓋章. 各自保留租約. 此為預防房東起番,於承租人退租搬離後,又突然說要收未到期租金云云.... 又是退租及租屋潮來臨的時段了,此類糾紛一定又會常出現, 期以此篇提醒大家注意租約內容與房東承諾為一致,保全雙方權益,減少糾紛.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3.75
文章代碼(AID): #12wnp1Ar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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