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買的東西有沒有七天的猶豫期
※ 引述《nottem (黑黑屬)》之銘言:
: : 這個地方
: : 我補充一個後續可能的動作
: : 我先前購買一支手機 為瑕疵品(新品不良)
: : 後來換貨 又是瑕疵品 (新品不良)
: : 店家不願意退款 只願意重新更換新物品
: : 我有向消保會申訴 諮詢人員說這樣不退款是不合理的
: : 因為連續換了兩次 都是不良品 這樣是可以要求退款的.
: 我同意業者對於出售產品負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 也對於原PO所述連續換了新品都有瑕疵的情形感到遺憾
: 但我不太清楚的地方是
: 如果「連續換了兩次都是不良品 可以要求退款的」之規定法源
: 不清楚那位諮詢人員是怎麼告訴你的~
: 是否業者會這樣就乖乖退款呢?(很疑惑....)
: 如果那樣產品在設計生產上即有嚴重瑕疵
: 這就不是換個新品就可以解決的事情
: 而且嚴重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 最好是將這個情形告知消保官來進行瞭解
關於這個問題 我這幾天得到答覆了 業者也退款了
我是不知道實際的處理模式是怎樣 不過 的確的 我的問題 消保會幫我處理了
以後大家可以正視自己(納稅人)的權利...我是不懂法律啦
不過只要自己願意打電話去詢問相關問題 我想 她們都會很願意幫忙的...
根據政府寄來的公文上面敘述的
上面是這樣敘述的...
依據消保法第57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3項
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消保法 分隔線--------------------------
第十 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 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 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 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 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 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五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或
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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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給大家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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