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沒有組織的補習班!!請各位版大幫忙~~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小尼莫)時間20年前 (2004/06/16 21:59),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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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wker (這是我的目標)》之銘言: :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什麼叫做「但非本人」?? : : 你沒有敘述你的案情事實,我不太懂。 : : 你跟WindFay應該不是同一個人吧? : 不是 : 這件事是 我要求退費(個人因素) : 去補習班要求退費 照理說 我當初是選A+B的課程來上 : 但這兩門都還沒開始上 唯獨有開的是買A+B送的C : 現在我要退費 他說要扣掉C部份的錢然後剩下的錢退75% : 但這C明明是贈送課程 (但已開課超過1/3) : 要退費時 我需要負擔這筆費用嗎? 個人提出一點小小看法, 這種情形,相信不管是補習班或是學生對於: 贈送的C課程是以正班A+B課程繼續有效存在為前提, 如果學生提出退費,一定是A+B+C課程一起終止的, 很難想像不上A+B(拿回補習費)卻要求補習班要讓學生免費上C課程。 換言之,這二萬多元的學費根本就是A+B+C課程的價金, 所以開課期間也應該以A+B+C總上課期間來計算, 補習班說什麼也不可能先扣回贈送的成本6000元, 你問他們扣走的法律上理由是什麼? 如果對方說這是我們送給你的,你既然不補補習班當然要收回成本; 那你就大聲的回他一句:不是用送的,幹嘛還要收回成本, 接著給補習班兩條路選擇, 1、C課程是用送的,所以二萬多元的學費就只是A+B課程的對價, 現在是你們補習班亂排課,害我沒辦法好好上我的正班課, 催告你們重新排一個不會衝堂的課(非學生個人因素,純粹補習班亂排的衝堂) 又排不出來,於是學生取得一個法定「解除權」 (繼續性契約如果債務人還沒開始給付,仍然可以解除) 所以請把我所交的全部學費還給我! 前提是A、B課程都還沒開課才有解除權! 2、如果你們承認其實C課程的成本本來就是算在二萬多元的學費中, 一切就依台北市的規則來, 當學生要求退費時,整個補習契約就是從我要求退費這個時候向後終止, 之前我上過的課,不論是正班課或是名義上贈送的課程, 都應該支付對價(我想這樣很合理吧!因為全部課程的算法也是用A+B+C算的) 本來就已上過課程的對價應該實際計算成本後付給補習班, 不過根據雙方的補習契約(其實就是台北市短期補習班收費規則) 這時候就上課時間未超過全部的三分之一時,一律支付全部學費的25%, 也就是必須退回全部學費的75%, 最後再落下一句狠話:別以為學生傻傻地好欺負.... 反正補習班會用這種似是而非的論調呼攏學生,那我們也會啊, 記得找個講話快一點的朋友一起去, 堅持立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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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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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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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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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0q58jCC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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