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萵苣毛巾
剛剛得知一個更扯的消息
WG這次只有會籍可以無條件解約
教練課是不能解約的
他說因為是兩份不同的合約
是不同的服務
所以你會籍解約了之後
教練課還是在歐
只是你沒有會籍就沒辦法去上課了呢~~~
真是突破天際的邏輯阿......
※ 引述《bihug (bihug)》之銘言:
: --------更新線-----------------------
: 基於WG民法加強班持續開課中,歡迎各位同學多多分享各種看法,以下整理目前問題:
: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1.06.06修正發布)
: https://bit.ly/3bA4vfM
: 1.民法第347條,有償契約準用買賣一節規定。
: 2.是不需在1、2天內決定,但既然知道WG的慣行,在這一個月內看要申訴、訴訟、解約
: ,讓WG少一個爭執理由也是好的。
: 3.依消保法第17條Ⅳ,合約違反記載事項的內容是無效的。例如:
: (1)合約:「重大缺失」 → 以記載事項「缺失」為準
: (2)記載事項第7點Ⅲ:「業者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經
: 消費者催告改善,仍未改善,消費者因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
: 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 計算之違約金。」
: 記載事項第7點Ⅳ:「雙方未為前三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 4.教練課解約:
: 記載事項第6點Ⅲ:「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
: 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
: 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消費者得保留本契約。」
: 退費方式:記載事項第7點
: 5.贈送部分:記載事項第9點 Ⅰ:「業者以贈與商品或服務為內容所為贈與,於契約
: 終止或解除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
: 自應返還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與價額。」
: 6.證據:不論是解約時各種理由不給解、預交費用退費不給退或只能使用、解約會產生
: 的違約金數額、提前終止費、毛巾的廣告等等,請多多留下官方的正式聲明,
: 自己不使用也可以和大家分享,畢竟團結就是力量。
: 7.若只想解約,需注意解約時是否有「提前終止費」這項。
: 若不想解約,也可依申訴調解或訴訟的方式,請求履行原契約(給毛巾)、
: 或月費減免。
: 編輯文章應該沒刪到推文吧?
: --------更新線-----------------------
: 毛巾事件終於有了正式回應,果然還是很有 World Gym 風格啊!
: 文長先整理結論如下:
: 1.無條件不得收費解約是「法律規定」,會員本來就有的權利,不是 WG 釋出的善意。
: 2.消費者違約須負違約金,WG 違約也應付「違約金」。數額至少也應$6,000。
: 無條件解約是基本,重點在 WG 違約,也應付「違約金」。
: 否則今天收了毛巾,明天會收什麼呢?廁所付費?器材縮減?
: WG 用10年的合約存續期來約束會員持續付一樣的費用,但自己卻不受合約限制?
: 不給毛巾已經是重大缺失,難道弱勢的消費者只能一直被硬吃?
: 3.解約只是選項之一。在合約期內(10年),也可請求「減價並繼續履行契約」。
: 若消費者不想解約,WG也應減少每月會費。
: 本來的會費就包含了毛巾的使用,總不能沒有毛巾,還付一樣的錢。
: 4.若非大家眾志成城每天炮轟,對照一開始 WG 的態度,更像只會默默收掉毛巾。
: 結果最終也只能提出這樣的方案,誠意和態度可見一斑。
: 5.10年的合約約束力,業者也有必須依合約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
: 6.本文是個人觀點,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拋磚引玉,歡迎大家有意見多多討論。
: ○.名詞簡稱:
: World Gym:簡稱 WG
: 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
: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記載事項」
: WG和會員個人的契約:簡稱「合約」
: 終止契約:本文中以一般人習慣使用的「解約」代稱,以方便理解。
: 一.廣告內容 = 契約內容
: (一)業者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且廣告內容也是合約內容。
: (二)依據:
: 1.消保法第22條、第17條第5項:應記載事項沒在契約上,仍然是契約內容。
: 2.記載事項第18點:業者應確保廣告真實,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 3.合約第17點:WG對會員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 4.民法第354條:業者負有擔保契約約定品質的義務。
: 二.會員可以行使的權利:
: (一)請求繼續履行契約及「減少價金」
: 1.不解約+減少月費。
: 2.依據:民法第359條。
: (二)請求繼續履行契約及「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 1.不解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例如毛巾的單次使用費=所受損害)
: 2.依據:民法第360條
: (三)終止契約(解約):
: 1.可歸責業者,消費者不付任何費用解約,並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
: 2.依據:
: (1)記載事項第12點:業者提供的比契約少時,消費者得免交一個月費用,或依第7點無條件解約。
: (2)記載事項第7點:解約業者不得收任何費用,消費者可請求「違約金」。
: (3)記載事項第7點:教練課程退費(單堂×實上;或總費用/所有課),且得請求「違約金」。
: (4)民法第260、263條:終止契約,可另請求「損害賠償」
: (5)民法第359條。
: 三.違約金、損害賠償、減少價金的數額
: (一)依合約第10點:「如因本公司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
: 本公司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計算會費,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 但缺失並非重大者,不在此限。」
: 1.「契約存續期間」是10年,「會員」的任意終止日是2年或3年不等。
: 2.業者平時對消費者收的違約金,與業者自己負的違約金責任顯然不相當。
: 這點違反消保法第12條平等互惠原則。
: (二)違約金:
: 1.WG 違約在先,導致消費者解約,消費者有請求違約金的權利。
: 2.千分之五是業者自定的低標,也是消費者解約時一定可請求的低標。
: 但依 WG 平時向會員所收的解約費用,似乎往往是$6,000?
: 消費者可以比照辦理,或依記載事項第7點「全部費用」20%,
: 至於依消保法可請求到5倍。
: 3.「教練課」解約也可請求違約金,以WG標準至少也是20%。
: (三)不履行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1.毛巾單次使用費$20,一個月應減$600,10月前未禁止使用毛巾的期間也應計入。
: 2.課程縮減、設備無法使用的費用也應折抵。
: 3.10年的契約存續期間,只要「會員」不解約,WG所收費用都應扣減。
: 四.其他費用如:
: (一)未使用但已付的月費:按使用比例退還。
: (二)預扣末月應加計利息退還。
: (三)贈送的不可要求扣除,且是合約內容。意思是解約後仍可要求使用完贈送的部分。
: 五.消費者保護團體(民間)
: (一)只要20人就可提團體訴訟,不必自己跑法院。
: (二)名單:
: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https://bit.ly/3mBWw8q
: 2.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https://bit.ly/3pZjk4g
: (三)10年的合約存續期間,往往被認為是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
: 但「10年的契約內容約束力」,如能好好利用,也會是對消費者的保障。
: (四)在這次事件中,除業者FB外,公部門申訴,民代反應陳情,媒體報導等
: 或多或少都有對業者形成壓力,大家可以多管齊下爭取自己權益。
: ※ 引述《KIMBEOM (HYYY)》之銘言:
: : 小道消息
: : 聽說明天萵苣會正式公布
: : 未來不再提供毛巾
: : 雖然我也沒在用毛巾,但就覺得萵苣現在就是擺爛,反正大家都參加了,市佔率也最高,
: : 沒在怕,我在健身房待過的經驗,一間店毛巾一個月支出大概20萬起跳或更多,所以想趁
: : 這一波省下毛巾的開銷,但卻沒有健身工廠的品質,環境也更差,費用也更貴,實在沒理
: : 由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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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好站內信的啦
直接公開回應阿
你不是會員要怎麼上教練課
獨立契約這種話都有臉說的出來
真的是讓消費者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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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一開始就不是選擇單日進場方案才買教練課的
這麼硬凹的爛說法也敢講
真的是不把消費者當一回事的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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