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萵苣毛巾

看板MuscleBeach (健身)作者 (bihug)時間3年前 (2021/11/02 12:56), 3年前編輯推噓138(13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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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線----------------------- 基於WG民法加強班持續開課中,歡迎各位同學多多分享各種看法,以下整理目前問題: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1.06.06修正發布) https://bit.ly/3bA4vfM 1.民法第347條,有償契約準用買賣一節規定。 2.是不需在1、2天內決定,但既然知道WG的慣行,在這一個月內看要申訴、訴訟、解約 ,讓WG少一個爭執理由也是好的。 3.依消保法第17條Ⅳ,合約違反記載事項的內容是無效的。例如: (1)合約:「重大缺失」 → 以記載事項「缺失」為準 (2)記載事項第7點Ⅲ:「業者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經 消費者催告改善,仍未改善,消費者因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 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 計算之違約金。」 記載事項第7點Ⅳ:「雙方未為前三項約定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4.教練課解約: 記載事項第6點Ⅲ:「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 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 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消費者得保留本契約。」 退費方式:記載事項第7點 5.贈送部分:記載事項第9點 Ⅰ:「業者以贈與商品或服務為內容所為贈與,於契約 終止或解除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 自應返還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與價額。」 6.證據:不論是解約時各種理由不給解、預交費用退費不給退或只能使用、解約會產生 的違約金數額、提前終止費、毛巾的廣告等等,請多多留下官方的正式聲明, 自己不使用也可以和大家分享,畢竟團結就是力量。 7.若只想解約,需注意解約時是否有「提前終止費」這項。 若不想解約,也可依申訴調解或訴訟的方式,請求履行原契約(給毛巾)、 或月費減免。 編輯文章應該沒刪到推文吧? --------更新線----------------------- 毛巾事件終於有了正式回應,果然還是很有 World Gym 風格啊! 文長先整理結論如下: 1.無條件不得收費解約是「法律規定」,會員本來就有的權利,不是 WG 釋出的善意。 2.消費者違約須負違約金,WG 違約也應付「違約金」。數額至少也應$6,000。 無條件解約是基本,重點在 WG 違約,也應付「違約金」。 否則今天收了毛巾,明天會收什麼呢?廁所付費?器材縮減? WG 用10年的合約存續期來約束會員持續付一樣的費用,但自己卻不受合約限制? 不給毛巾已經是重大缺失,難道弱勢的消費者只能一直被硬吃? 3.解約只是選項之一。在合約期內(10年),也可請求「減價並繼續履行契約」。 若消費者不想解約,WG也應減少每月會費。 本來的會費就包含了毛巾的使用,總不能沒有毛巾,還付一樣的錢。 4.若非大家眾志成城每天炮轟,對照一開始 WG 的態度,更像只會默默收掉毛巾。 結果最終也只能提出這樣的方案,誠意和態度可見一斑。 5.10年的合約約束力,業者也有必須依合約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 6.本文是個人觀點,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拋磚引玉,歡迎大家有意見多多討論。 ○.名詞簡稱: World Gym:簡稱 WG 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記載事項」 WG和會員個人的契約:簡稱「合約」 終止契約:本文中以一般人習慣使用的「解約」代稱,以方便理解。 一.廣告內容 = 契約內容 (一)業者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且廣告內容也是合約內容。 (二)依據: 1.消保法第22條、第17條第5項:應記載事項沒在契約上,仍然是契約內容。 2.記載事項第18點:業者應確保廣告真實,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3.合約第17點:WG對會員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4.民法第354條:業者負有擔保契約約定品質的義務。 二.會員可以行使的權利: (一)請求繼續履行契約及「減少價金」 1.不解約+減少月費。 2.依據:民法第359條。 (二)請求繼續履行契約及「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1.不解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例如毛巾的單次使用費=所受損害) 2.依據:民法第360條 (三)終止契約(解約): 1.可歸責業者,消費者不付任何費用解約,並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 2.依據: (1)記載事項第12點:業者提供的比契約少時,消費者得免交一個月費用,或依第7點無條件解約。 (2)記載事項第7點:解約業者不得收任何費用,消費者可請求「違約金」。 (3)記載事項第7點:教練課程退費(單堂×實上;或總費用/所有課),且得請求「違約金」。 (4)民法第260、263條:終止契約,可另請求「損害賠償」 (5)民法第359條。 三.違約金、損害賠償、減少價金的數額 (一)依合約第10點:「如因本公司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 本公司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計算會費,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但缺失並非重大者,不在此限。」 1.「契約存續期間」是10年,「會員」的任意終止日是2年或3年不等。 2.業者平時對消費者收的違約金,與業者自己負的違約金責任顯然不相當。 這點違反消保法第12條平等互惠原則。 (二)違約金: 1.WG 違約在先,導致消費者解約,消費者有請求違約金的權利。 2.千分之五是業者自定的低標,也是消費者解約時一定可請求的低標。 但依 WG 平時向會員所收的解約費用,似乎往往是$6,000? 消費者可以比照辦理,或依記載事項第7點「全部費用」20%, 至於依消保法可請求到5倍。 3.「教練課」解約也可請求違約金,以WG標準至少也是20%。 (三)不履行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1.毛巾單次使用費$20,一個月應減$600,10月前未禁止使用毛巾的期間也應計入。 2.課程縮減、設備無法使用的費用也應折抵。 3.10年的契約存續期間,只要「會員」不解約,WG所收費用都應扣減。 四.其他費用如: (一)未使用但已付的月費:按使用比例退還。 (二)預扣末月應加計利息退還。 (三)贈送的不可要求扣除,且是合約內容。意思是解約後仍可要求使用完贈送的部分。 五.消費者保護團體(民間) (一)只要20人就可提團體訴訟,不必自己跑法院。 (二)名單: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https://bit.ly/3mBWw8q 2.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https://bit.ly/3pZjk4g (三)10年的合約存續期間,往往被認為是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 但「10年的契約內容約束力」,如能好好利用,也會是對消費者的保障。 (四)在這次事件中,除業者FB外,公部門申訴,民代反應陳情,媒體報導等 或多或少都有對業者形成壓力,大家可以多管齊下爭取自己權益。 ※ 引述《KIMBEOM (HYYY)》之銘言: : 小道消息 : 聽說明天萵苣會正式公布 : 未來不再提供毛巾 : 雖然我也沒在用毛巾,但就覺得萵苣現在就是擺爛,反正大家都參加了,市佔率也最高, : 沒在怕,我在健身房待過的經驗,一間店毛巾一個月支出大概20萬起跳或更多,所以想趁 : 這一波省下毛巾的開銷,但卻沒有健身工廠的品質,環境也更差,費用也更貴,實在沒理 : 由待了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635828999.A.F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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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者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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萵苣當台灣人全部法盲 縱然會員有些是法官 檢察官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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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萵苣眼裡通通是法盲 只有他們的法務才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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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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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有消保會申訴 但一樣沒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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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多人訴訟 要解約會員可以一人一百支付訴訟費用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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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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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到民權西一開始用消防空間當草坪區,腹部訓練跟深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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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TRX,擂台,沙袋,戰繩等等設備,被檢舉後直接全部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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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也用防火門封閉不得使用,但當初宣傳跟帶看都含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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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都沒有了,就是涉及廣告不實,但我也沒有想解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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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民權西的會員也想退,可以用這條去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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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保留設備變更的權利,但一開始就是違法使用消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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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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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 你一定被他們教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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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信不信還是有文盲會說:自己帶毛巾就好,你們是多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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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毛巾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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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文章這一定是從萵苣法律補習班出來的...太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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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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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會要成立了嗎? 這樣打團體訴訟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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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民法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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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好心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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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用一個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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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推~先卡位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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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缺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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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練課也可以解約還要退20%。一定超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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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六法全書蹲幾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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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專業人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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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承認是缺失......但非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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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民法之王 修理萵苣就靠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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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8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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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網消基會申訴 你各位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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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訴+1 大家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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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那現在如果申請會籍終止,需要付其他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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萵俊法律補習班出來的學生就是不一樣 太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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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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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人說可以吵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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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教練課能不能一起退,真的完全不想繼續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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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還在睡啦 沒時間理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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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各位的法律常識又更進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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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吃定你不敢鬧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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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奴又不是一兩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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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精彩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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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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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E126LlQqg?utm_source=invitation&utm_mediu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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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copy&utm_campaign=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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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連結點進去找不到社團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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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末月要退費 需要怎麼說比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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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應lucas12417要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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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麻煩原po幫我刪ID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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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麻煩原po幫我刪ID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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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hug (220.137.31.158 臺灣), 11/03/2021 13: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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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讚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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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真正有夠古錐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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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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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XWCK7-5 (MuscleB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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