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教練離職想退費

看板MuscleBeach (健身)作者 (大口)時間7年前 (2018/08/14 12: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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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也是回應另一篇因教練課受傷而欲退費的朋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 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消費者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 : □(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 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 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 □(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 契約者,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數。無法認定簽約時單堂課 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小數點無條件去除)。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 費用百分之  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的文字,可以知道幾件事: 第一:你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管是本約還是教練契約都是。 第二:如果終止契約,健身房可以要求違約金,不過不能超過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第三:如果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如因終止剩下的費用要全數歸還。 所以我們看系爭案件: 第一: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因為教練辭職,要件達到 第二:簽約時的單堂費用,是依你現在所簽的方案,並不會因為終止合約而改變方案。 第三:契約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牴觸時,無效。 (這個說法不盡正確,精確的說法是,不利於消費者的部份無效) 這個案例不會有 「因為簽了契約就依據契約而不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情形。 因為受傷要舉證可能有點困難,但重點是「不可歸責消費者」,而不是「可歸責於教練」 所以,可能要試著證明並不是因為自己無端的行為而受的傷害, 我想應該比證明「可歸責於教練」還來得容易些。 加油,或許有問題可以推文討論,希望兩位都可以得到好的結果。 PS業務不見得懂法律,所以請相信自己,這種案子的確如前推文的版友所說, 只要調解或是小額訴訟就可以解決了。 PS2健身房也未必有法務。這種小錢也不太可能請律師來跟你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59.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534221347.A.DB4.html
文章代碼(AID): #1RSbmZsq (MuscleB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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