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IHERB ON 八折 到3/2

看板MuscleBeach (健身)作者 (hangi)時間10年前 (2016/03/02 13:09), 10年前編輯推噓6(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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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在一個領域中得到好處,就得學習該領域的規則 比如想要了解生物科學,就要了解統計的規則 想要在與商家買賣中得到好處,就得學習買賣的規則 台灣不是不保護消費者,是消費者不想保護自己 你認為只要大喊:不公平!不合理!很奇怪! 然後po上網,或是一直狂打消保會的電話 就是懂得保護自己了嗎 不會,因為在別人眼中你就好像小孩子哭鬧叫著:我不依拉~ 知識就是力量,要如何從網路上獲得力量? 以"賣方廠商可不可以說契約最終更動權在他那?" 來作範例,很多問題都可以用類似方法解決 第一步:法源依據 法治國家裡面最重要的東西,任何規則都必需出於法律 警察執行業務有"警察職權行使法" 醫師執行業務有"醫事法""醫師法" 藥品管制有"藥事法"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事務有"消保法" 這邊需要用的是消保法 第二步:找法規資料庫中的關鍵字 在這個例子裏面,重點是契約內容更動權 案ctrl+F搜尋契約內容即可找到 消保17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所以消保法授權了政府主管機關訂定限制定型化契約的權力 這就是政府可以干預契約自由的法源依據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所以這邊較為詳細的描述政府可以制定的權限範圍 上面是其中一項,以免政府擴權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這邊寫出了違反在民事契約上的後果 那違反還有什麼"處罰"呢? 搜尋關鍵字"罰則" 消保56-1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 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罰緩屬於"行政處分"並非刑事控訴 所以就是開罰單的意思 第三步:尋找法律授權底下的詳細規定 既然消保17授權政府制定範本應記載不應記載事項 那我們要找出到底是那個範本 這方面比較複雜 因為很多人根本搞不懂政府機關編列 你問身邊的人財政部跟經濟部有什麼差別,有50趴的人會回答你不知道 你問科學園區是經濟部還是國科會管轄,也有50趴的人會回答你經濟部 所以最簡單的方法是google "網購定型化契約範本" 搜尋結果最好點政府機關的 也就是第三個 這是行政院消保處發的文章 裡面就有關鍵字:"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這個就是你要找的 第四部:搜尋"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關鍵字 搜尋"變更契約" 即可找到 貳、 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三、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這就是你言之有物的證據 附記: 法律規定對於名詞解釋是很重要的 醫師法會有對醫師的定義,定義通常會寫在法律開頭 消保法對於消費者也有定義,契約經營者及定型化契約 不符合定義即不適用該條法律 我不是讀法律的,有什麼錯誤還請幫忙指出 祝大家遇到消費糾紛都可以言之有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9.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456895370.A.A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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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了~謝謝原po 不過原po之前也是受害者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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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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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樓主第一步的見解不太讚同,但不大影響其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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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我認為一般消費者在與企業經營者談判的時候只要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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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抓住武器,並不一定要完全理解,因為真的沒辦法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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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找救兵(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團體、消保官云云)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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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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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絕對不要怕事,反正如果你站得住腳,談判(和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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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時你就能擺出老子時間多的架勢,主張自己的權利,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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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就算打官司還是他們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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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補充一下,或許有人會想那是不是簽約前要拿應記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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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記載事項一條一條對,我的建議是如果你時間真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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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很重大以外,其實可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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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消保法的老師也表示,她都是在出事了再來一條一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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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找攻防的武器。縱然就算發現都沒有,其實還有平等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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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這個大刀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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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病就要找醫生,不過你找醫生之前自己先蒐集資料,讓醫生一聽就知道 你的問題核心是什麼,知道你會對病情了解多少,這樣對雙方都有幫助 像是:病毒細菌真菌是什麼?惡性良性腫瘤是什麼? 醫生很忙,我相信消保官也是,可能每天都要對很多重複的問題一直解釋 並不一定有耐心想仔細處理 至少我自己的習慣是,問任何人專業問題時,保持問題的簡短,精確,切入要點 不想讓自己聽起像智障XD 有無必要一條一條查對我想消保17說明得很清楚 應記載即使契約沒有也生效 不應記載即使契約有也無效 通常發生糾紛時問題核心可以歸納到一點或兩點 這時候想清楚自己的立場就查那一點就夠了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3/02/2016 16:21:04 我自己覺得如果跟政府打交道法源依據很重要... 反正萬年的問題,類固醇合法嗎? 這東西也可以自己查,不用到處一直打重複的問題 然後得到好幾種回答 讓自己處在危險的風險中 當然很多東西可能要實務經驗 可是你有底了實務就能理解很快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3/02/2016 16: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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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你的方法沒問題,我也只是以一個法律系大二生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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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說一條一條對是說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和爭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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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去對,麻煩請你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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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內容中找消保官,不是要去像消保官請教,因為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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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也是像消費者團體(消基會等),除非你親戚就是消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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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消保官,我說找消保官等是第一次第二次調解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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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妥協接受對方,就直接跟消保官申訴,只是詳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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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忘了,回家再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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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關於我對您第一步見解不贊同的部份就不解說了,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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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要把私法、公法行為拆開來看的毛病,從後述回覆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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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看來,大致能理解你為什麼會有這種見解,以非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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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毋需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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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法律系研究生,支持原po的第一步,私法亦須有合法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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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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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02:53, , 31F
還是建議修法強制健身房以次計費,不得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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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rdMAf7 (MuscleB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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