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03/15 PYPL相關討論刪除
看板IntlShopping (國際購物)作者moonshade (一隻歐拉貓)時間19年前 (2007/03/19 20:33)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 1人參與討論串11/11 (看更多)
這是我所說的,規定額度是50萬,其他我就找不到了。
管理外匯條例
第六條之一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
申報;其申報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
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
務。
第二十條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
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違反第七條規定,不將其外匯結售或存入中央銀行或其
指定銀行者,依其不結售或不存入外匯,處以按行為時
匯率折算金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
匯。
下面這條應該是原po說的吧,我想
paypal的交易事實上並不是直接貨幣交易,算是
購買服務,應為第七條所管理...
所以50萬應該是沒錯。
paypal只能視為準貨幣,不能直接視為貨幣。
錯誤請指正,畢竟還沒判例,希望有判例出來...
但是看起來只罰兌換外幣的人,買的人不罰。
第七條 左列各款外匯,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
指定銀行,並得透過該行在外匯市場出售;其辦法由財
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一、出口或再出口貨品或基於其他交易行為取得之外匯
。
二、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各業人民基於勞務取得之外
匯。
三、國外匯入款。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本國人,經政府核准
在國外投資之收入。
五、本國企業經政府核准國外投資、融資或技術合作取
得之本息、淨利及技術報酬金。
六、其他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具有高級科技,可提升工業
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經專案核准者,得逕以其所得之
前項各款外匯抵付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
第八款規定所需支付之外匯。惟定期結算之餘額,仍應
依前項規定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第八條 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
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
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
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二十四條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
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
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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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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