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健身中心消費者欠費 10天後才能停權
健身中心消費者欠費 10天後才能停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在應記載事項中,
增訂健身業者對於欠繳費用的消費者,應該以書面或雙方約定,設定至少10天的催繳期限
,超過催繳期間仍然沒有繳費,業者才能從隔天起,限制消費者使用設備。另外,草案中
也增訂健身業者在廣告中,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消保會表示,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將於近期公告修正草案,加強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
(2010/9/24 下午 06:01:29 陳國維)
http://web.ner.gov.tw/culturenews/culture/culture-detail.asp?id=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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