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租書店糾紛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windffooxx (windfoxNN)時間19年前 (2007/01/17 10:03)推噓7(7推 0噓 7→)留言14則, 10人參與討論串2/5 (看更多)
※ 引述《liffe ()》之銘言:
: kkcity看到的
: 原po:
: 昨天晚上跟朋友去看漫畫,
: 我跟我朋友各租一本,因為然後我看完後,
: 借給他看,
: 誰知道老闆就過來雞雞歪歪..
: 說啥店裡規定,一本漫畫租了後只限一人看,
: 要在看要加錢不然就要把書收回去。
: 媽的...偶就很不爽,
: 因為'民法'中租賃關係,當物品租借給對方時候,
: 只要使用上不違反法律上義務(拿來殺人放火)
: 這種質權是可以轉移的..
: 跟他說這條法律..他居然裝傻...
: 說啥"內閱"規定.
: 管他內閱外閱..我都付錢租了..
: 說啥店裡規定..私人規定 可以違反法律 我第一次聽過..
: 我就說 你想多賺錢就直接說...別說這些.
: 結果他居然跟我嗆聲...又叫又罵..一臉無賴憋三樣..
: 媽的..還挑釁要我打他...
: 沒見過這樣惡質的商店
: 居然還挑釁 辱罵客人的....
: 超不爽的...
:
我想跟 原PO者說,法律不是學來欺負人的
更何況你學的是半調子法律
如果你是法律系學生,那請你大一民法拿來重學吧
但是依照你的淺辭用字我想應該不是
也請原諒我用那麼難廳的口氣來說你
因為我最討厭半桶水響叮噹的人
只是懂一些皮毛就想要理直氣壯,更何況你的見解完全不對
下面推文的人請看楚,想要對原PO者說法筆記的吃虧的一定是你
以下才是正確的法律見解
在民法上面並沒有強制人民只能訂立有名契約
何為有名契約呢?就是民法債各篇買賣、委任、承攬等等的各種規定
這些有名契約是民法把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法律行為拿出來作一些基本規定
但是民法卻不禁止訂立無名契約
所以除了有名契約之外民法上更多的是無名契約
無名契約顧名思義就是無法明確訂性出來是民法中哪一個債篇有名契約的規定
而無名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71條不違反強行規定,就都是有效的契約
在回來說,那麼有名契約一定都要遵守民法上面的條文嗎?
並不是的,只要不是強行規定,雙方的確可以用契約將法律條文規定排除掉
那是因為我們強調私法自治的結果
所以出租店的租賃契約當然可以在不違反強制跟禁止的規定下,排除民法中原則規定
回到原PO者案例
我認為是民法中的租賃,
但是雙方在訂約的時候早就已經約定了可以使用租賃物的地點(店內)
以及使用方法(原PO專用不得傳閱)
這就符合民法中第438條中「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的使用」
不要說從無名契約的角度啦
(沒看過漫畫店契約,所以當然也有無民契約的可能,就
算無名契約但是雙方約定不可傳閱並不違反強行規定當然約定有效)
就算從有名契約的角度,你還是理虧
如果你真的看懂我說什麼,那請你下次在看到老闆是不是該跟他道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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