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DKNY A/X 特賣會....有人知道嗎?
我想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探討買受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否成立,
接下來才要探討是否有違民法及消保法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之規定:
(一)本案中買受人是否得依民法第359條請求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不無疑問:
1.民法第354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
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2.但依民法第355條規定: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
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買受人有可能因為符合第355條第二項前段"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瑕疵"之規定
而使出賣人就物之瑕疵不需負擔保之責.
(但事實究竟是怎麼樣,是否買受人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則需由出賣人來舉證,故結
論尚無定論)
(二)倘若假設前述第一點的結論係肯定的,則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請求解除其契約
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但本案中,該特賣會之出賣人,以"貨物售出,恕不退換"之條款來主張免除其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導致該名消費者無法主張其民法第359之權利,此條款之效力如何,亦有爭議
:
1.依民法第247-1之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本案中出賣人所自行定訂之"貨物售出,恕不退換"之條款,屬於民法第247-1條第三
款"使他方當事人(即消費者)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但此
種條款之定訂是否符合同條規定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而無效,則有解釋空間.(此
部分則需由消費者自行舉證"是否達顯失公平"之程度)
2.另外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亦有相關之規定:
(1)消保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2)消保法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3)消保法第13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
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
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
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A.故依消保法第13條,
(a)特賣會若有以"顯著之公告"貨物售出概不退換之條款,而消費者依然願意購買
者,可認為消費者已同意受該條款之拘束,該條款即為雙方買賣契約之內容,買
受人應受該條款拘束.
(b)但若相反地,特賣會未為"顯著之公告",則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並未成為雙方買
賣契約之內容,買受人不受該條款拘束.
B.而假設本案事實依上述(a)所述,特賣會有以"顯著之公告"而使買受人受該條款拘束
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必然有效,該條款仍須通過同法第12條之檢驗:
若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此部分應由消費者來舉
證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但依通常情形,其解釋若有疑義時,依同法第11條第二
項,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以上係屬個人淺見,歡迎批評指教~~~
另外,對於這種定型化契約條款,小女子始終認為是有錢的企業家用來欺侮善良百姓的
所以從來沒鳥過它,每次遇到這種問題都是拿出法條來,事情就迎刃而解了,所以還是
鼓勵原po去試試看吧~~~
but特賣會好像只到今天,為了怕特賣會結束後更難找到出賣人,原po還是要動作快才
行(但不代表特賣會結束就不能主張囉,只是會變得"很難"主張)
※ 引述《TSFM (噓..)》之銘言:
: ※ 引述《weipo (Ich liebe dich)》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DKNY A/X 特賣會....有人知道嗎?
: : 時間: Fri Oct 7 10:31:06 2005
: : --
: : ◆ From: 61.229.189.92
: : → TSFM:講清楚點,親自至商家選購物品,依民法規定(非消保),物有瑕 10/06 21:44
: : → TSFM:疵時,消費者得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 10/06 21:45
: : → TSFM: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業者常訂出沒法律效力的退 10/06 21:46
: : → TSFM:貨條件(如貨物售出,概不退還),連物有瑕疵都不能退,太扯了 10/06 21:47
: : → TSFM:說錯...「貨物售出,概不退還」是以放在顯眼處為有效前提,( 10/06 21:56
: : → TSFM:我不知道特賣會有沒有寫),如果有,或者你嫌申訴麻煩,當學一 10/06 21:57
: : → TSFM:次經驗.. 10/06 21:57
: : 推 olinyo:哈哈~~我當初結帳時 看到有個男的剛結帳一秒後 跟小姐說 10/06 23:46
: : 推 VersaceII:大感謝樓上....Or2 我看我就學次經驗吧 10/06 23:47
: : → olinyo:要換 小姐的回答 我們帳結下去 就不給退&換 ORZ 當時我自己 10/06 23:47
: : → olinyo:結帳時 小姐也是問我 你確定了吧 結帳就不給換喔 但瑕疵就 10/06 23:48
: : → olinyo:就不知給不給換 加上發票上還真的蓋有不退&換 所以我檢查N 10/06 23:49
: : → olinyo:次 省的麻煩.......... 10/06 23:50
: : 推 VersaceII:那如果選擇不換了 那就只有拿去外面給人家補嗎? 10/07 00:12
: : → VersaceII:還是這種l特賣會也可以拿去櫃點請他們補呢 @@? 10/07 00:12
: : → TSFM:更正,依實務見解,「貨物售出,概不退還」違反公平原則,應 10/07 10:00
: : → TSFM:無效。也就是說,我一開始沒說錯 = =" 10/07 10:01
: : 我記得我的老師是跟我們說這句話還是有適用,
: : 只是只適用在物有瑕疵時,若物無瑕疵,
: 無 打錯了!?
: : 店家又有將這句話貼在顯而易見處,
: : 好像就有這句話的適用。
: : 那不然不就每個人拿回家穿個兩天再拿回來換?
: : 我記得是這樣啦,搞不好學說跟實務看法不同,
: : 有錯請指證XD
: 若物無瑕疵,不論有無張貼標語,應皆不能退/換(所以也可以說適用那句話),
: 一般專櫃讓買方退貨,只是單純給客戶方便
: 相反的,若物有瑕疵,則必定得退/換(此時則不適用那句話)
: 如改成「除非物有瑕疵,否則貨物售出,概不退還。」,
: 才無違反公平原則。
: 現只有「貨物售出,概不退還」,因同時排除了買方的「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就是有瑕疵也不給你退),故無效。
: 另外,只有網路購物或訪問買賣(上門推銷),才能無條件七日內退/換
: 有錯請指證XD
: : --
: : ◆ From: 218.166.91.9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9.206
※ 編輯: abow 來自: 140.112.19.206 (10/07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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