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商品有瑕疵但無存貨的換貨問題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風)時間14年前 (2011/12/16 11:36),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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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針對「實體商店」及「網路購物」的「瑕疵擔保問題」略做說明。 (至於網路購物的七日退貨權,因不須以具有瑕疵為要件,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依民法第354條,瑕疵擔保責任會在二種情況下發生: 一、通常效用瑕疵(同條第一項) 二、保證品質欠缺(同條第二項) 前者不須出賣人為特別之保證,只須商品品質欠缺依一般交易觀念所認知之品質即 為已足,後者則須有出賣人就交易締結過程中,有為特別之保證才可以。 而商品發生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可以理解為消費者)可以向出賣人(店家) 主張的法律上權利為:1.換貨權(同法第364條)、           2.減價權(同法第359條)、           3.退貨權(同法第359條)及           4.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法第360條), 上述四種權利,得擇一行使,這是出賣人的法律上義務,且為買受人的形成權, 意即此種權利之行使,不須出賣人同意,經向出賣人為意思表示(包括口頭告知 )即發生法律上作用。只是什麼時候講了什麼話,有無行使形成權之意思,光靠 口頭往往事後難以證明,所以一般會建議用書面,但不代表口頭之權利行使無效 ,只是證據上證明的難易而已~ 至於對方拒不依法履行義務,或對損賠範圍有爭執,則須另外透過訴訟處理,以 確認權利範圍及取得權利行使之強制力。 所以此種消費爭執,首要確認的是:「有無瑕疵存在」,其次要注意「是否行使 權利」。 至於顏色不對,但功能無礙,是否屬於瑕疵,目前依現行法院裁判標準來看,是 肯認「美觀」亦屬於瑕疵擔保範圍內,屬於物之效用之內涵,不過這也僅限於「 一般人均認為之美觀欠缺」。所以過於龜毛的人,請在交易前取得出賣人的保證 ,或交易時詳細檢查是否願意受領該特定物,不然,事後任意爭執,不會被法院 支持~ 以上,希望能給本篇白鞋原PO及前幾篇手機一直修不好的苦主一點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6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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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幫忙耶!這篇內容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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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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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22)
文章代碼(AID): #1EwhpPvr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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