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dell之高雄團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汪汪禹)時間16年前 (2010/02/08 20:35), 編輯推噓15(15044)
留言59則, 1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高雄團結果出來了,不過也敗下陣來了~~~ http://filedeck.net/files/C1MCBHZU/0205.rar 其內容簡摘(摘自判決理由) (1)認定dell網站實屬要約之引誘,消費者下單屬要約。 (2)原告欲訂購商品,先行付款的行為,是屬於要約之一部份。 (3)dell於6/27即有明示拒絕承諾之意(不因原告何時接受mail),故買賣契約自未成立。 (4)原告未在二日內接獲任何告知及說明,故匯款之,其內容是原告所提出之要約內容, 與被告承諾無關,而網路商品買賣無親自見面,無法依一般買賣面交價款及貨物,故 要求訂購者先行付款僅系透過匯款確認訂購者提出要約之意思表示,亦與承諾無間。 (5)既尚未成立,則原告主張被告履行出賣人之責任,交付系爭商品,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目前是考慮上訴中@@ 不過還不一定,因為還要表明原判決有違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還要再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93.80

02/08 22:24, , 1F
感覺上這種判決對以後的網路商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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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2:34, , 2F
裡面很多人只買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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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2:40, , 3F
跟台北 台中的判決內容大致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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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2:41, , 4F
不過高雄都現金匯款 全部都一般消費者 為何不依消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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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2:43, , 5F
和消保法第22條不符 消保法乃是民法特別法 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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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2:44, , 6F
且法官亦以消保法第47條裁定有管轄權 應當要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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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2:49, , 7F
連給錢都是要約的一部份 真的太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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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3:32, , 8F
都是LCD的?有筆電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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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0:47, , 9F
沒 我這團全都是匯款 跟 買螢幕 很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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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08:51, , 10F
看起來很慘...全輸,還沒聽到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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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0:11, , 11F
D3//拖這麼久還能說是要約 真扯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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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0:14, , 12F
就是因為她認為自己是邀約引誘買方是邀約所以才能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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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7:09, , 13F
消費者付錢要約 實在太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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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7:29, , 14F
我個人是覺得網友輸蠻正常的 原本就覺得不太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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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9:05, , 15F
贏了賺到 輸了平常心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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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22:28, , 16F
我比較在乎的是, 以後會不會都來這招~ 感覺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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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22:54, , 17F
以後有人藉著判例故意這樣搞 法官自然也會有不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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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04:30, , 18F
喬台大已經說 往後即使有類似的案例 縱然是Y拍個人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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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04:30, , 19F
他都會做一樣的判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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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12:46, , 20F
是不是該打電話給dell要錢回來了?很怕錢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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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寄回來 就去告他侵占 告刑事感覺比較好 一罪一罰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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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能當刑事被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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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15:13, , 23F
非專業的個人賣家當然更是這樣啊 價格不小心輸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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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強迫出貨 豈不是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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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個人賣家比告DELL還理虧多了 除非你有辦法證明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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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DELL提出證據指鄉民是惡意下標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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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個人對個人光是管轄權就有得吵了 得用以原就被 要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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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21:21, , 28F
告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告,本案是用消保法來決定管轄權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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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個人對個人的消費一開始就死一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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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21:27, , 30F
契約履約地也有管轄權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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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履約地應該是雙方合意 才算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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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12 定是債務履行地 不是管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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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訴22原告得向任一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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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24條的以書面合意管轄法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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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第12條沒錯啊 定有債務履行地 就是要雙方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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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付錢的人定的收貨地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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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的解釋似乎比較嚴格 需要交易雙方確實額外定債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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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光收貨地點法院應該不會承認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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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02:24, , 39F
哈 我忘了 314第一款了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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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常態有出賣人的現貨要約,買受人以價金作要約讓人大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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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我錢給你,沒有訂單你會知道我要買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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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說,訂單上交易資訊足夠具體特定,需要價金作為要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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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33, , 43F
部作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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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我今天遇人不淑,出賣人拿了錢跑了,我還不能請求履約,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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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38, , 45F
不能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環,因為要約本身是法律上原因,無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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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又不可撤回,那我不就癡癡地等要約過了合理期間失效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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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40, , 47F
請求返還?人都不知道跑多遠了,返還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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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擔保,買受人以全額價金擔保自己資訊正確,誰來擔保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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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43, , 49F
一定不會遇人不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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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資訊來擔保出賣人資訊正確嗎?別鬧了這種擔保有效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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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49, , 51F
會出現拍賣網站上的職業詐騙嗎?企業主也是有資訊不透明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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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吧?還是說大公司作為出賣人時契約成立,而沒有登記的職業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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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契約就成立?那北院那個判決理由不就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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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不"字,我說的是有登記的大公司作為出賣人時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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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55, , 55F
判決根本混淆了88條撤銷權與要約之間的界線,而把撤銷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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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兩造厲害衡量,前置到涵攝要約的兩造利害評價,是否妥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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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57, , 57F
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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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全額價金來擔保自己資訊,換句話說,用主契約義務來擔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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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2:53, , 59F
資訊真實這項契約法所前置的信賴利益,兩者根本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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