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路標錯價 2天內可取消交易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QQQQ)時間16年前 (2009/10/14 08:28), 編輯推噓13(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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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標錯價 2天內可取消交易 更新日期:2009/10/14 02:39 黃馨儀/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黃馨儀/台北報導】 網路標錯價事件頻傳,昨天經濟部商業司召開第二次公聽會,討論網路交易相 關事項,會中決議未來商家除應提供「下單確認機制」外,還可訂定「購買數 量上限」;而若是因人為或系統錯誤產生的消費糾紛,則可在買家下訂單後兩 個工作天內做出說明,取消交易,此草案將在卅日送消保會討論,一旦通過即 可馬上實施。 繼戴爾標錯價事件後,日前又傳出「HOLA和樂家居館」與「數位e館」因駭客入 侵而造成資料外洩事件,HOLA還損失高達六點四兆元。為解決網路交易頻傳爭 議,商業司研擬「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在卅 日送至消保會討論,一旦通過即可實施,讓網路交易有更清楚的遊戲規則。 草案指出,未來賣家應在買家下訂單後,提供「確認機制」,讓買家確認商品 數量與交易內容,交易程序才算完成;而賣家也可在買家訂購隔天起兩工作天 內,以相關理由向消費者拒絕此交易。 此外,為了避免網路標錯價事件一再發生,未來若是由於人為或系統發生錯誤 而造成消費糾紛時,賣家仍可在買家下單後兩個工作天內做出說明,來取消此 款交易。 若有必要,賣家也可訂出「購買數量上限」規定,即使買家訂購超出數量的商 品,賣家仍可只提供上限的數量,且沒有時間限制。 而昨日討論的草案結果,也將在卅日送至消保會討論審核,一旦通過即可立即 實施生效,希望將網路交易糾紛降至最低。 ------------------------------------------------------------------- 超肥美大河蟹一隻......... Y..Y 三▇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27.97

10/14 08:59, , 1F
那就等於 以後大家看到超便宜的特價+限量也不必急著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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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00, , 2F
沒提到罰則~~代表以後大家都可以用標錯價打知名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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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00, , 3F
反正賣方可以好整以暇地在兩天內宣告是"標錯價" 然後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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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01, , 4F
還可以說:這是政府掛保證我們可以錯價不出貨哦 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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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02, , 5F
不意外,這個法背後想必有一狗票廠商在後面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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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02, , 6F
這個官員大概沒在網購 兩天實在太久了@@ 人家批西鬨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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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03, , 7F
就送來了 我都快樂地在用了 結果第48小時前他都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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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04, , 8F
我是認為 既然消費者有特殊解約權 給業者兩天時間做考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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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05, , 9F
不算是違反公平互惠的原則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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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07, , 10F
DELL:標錯價事件我們損失了數十億...........(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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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08, , 11F
不過這應該只限於出貨前 出貨了還可以反悔 要求消費者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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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太超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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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12, , 13F
不過這樣的作法爭議性會很大 畢竟現在我腦中就有不少 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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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13, , 14F
可以投機取巧的地方 如果配套措施沒有做好 不排除有成為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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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13, , 15F
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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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是實體店面要求跟進,然後就是標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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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14, , 17F
根本就是造福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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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14, , 18F
什麼都僅供參考,那法律是不是也能僅供參考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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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9:34, , 19F
這草案最終的決定權在消保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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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0:06, , 20F
廠商: 萬歲 以後可以免費廣告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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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0:32, , 21F
4天 兩個工作天內 星期5出包 6日不算 1 2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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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27, , 22F
那DELL到底要不要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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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3:39, , 23F
dell高雄團小額訴訟 明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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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05, , 24F
會判決嗎?沒那麼快吧...預計應該是辯論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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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14, , 25F
明顯保障賣方,怎麼覺得大陸都還比我們先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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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17, , 26F
2天太長,是否要求名列刊出時間點?不用經過立院三讀?
10/14 14:17, 26F

10/14 14:18, , 27F
貨架買賣都可以主張以貨價為準,反而網路倒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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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0:27, , 28F
媽勒個B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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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1:43, , 29F
賣方可以設定下單上限來減少錯誤,而且本來就要有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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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1:43, , 30F
機制來保護,是賣方的失誤造成所謂的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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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1:44, , 31F
個人覺得,與其訂這種得兩天內撤銷,不如規範說,若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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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1:45, , 32F
時,得以「錯誤金額」或「原價與錯誤金額的均值」擇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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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1:46, , 33F
售,如果賣方真的是銷售行為,也就是可選擇半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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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1:46, , 34F
事實上半價出售,賣方說不定還有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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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1:48, , 35F
還是要有一個懲罰業者的方式好一些~
10/16 01:48, 35F

10/16 13:17, , 36F
賣方應該檢討自己,而不是一味的犧牲買方的權利吧...我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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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13:17, , 37F
說~有錢真好~有錢就算你錯~政府也會保護你!!!
10/16 13:17, 37F
文章代碼(AID): #1ArHisNJ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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