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收到台北市政府公文(Dell)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水桶中> <)時間16年前 (2009/07/16 23:03),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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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台北市政府的公文…… 如下…: 台北市政府 函 地址:11008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 承辦人:林菱 電話:1999{外縣市02-27598889}轉6167 傳真:{02}27204368 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受文者:XXX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保字第XXXXXXXXXX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 台端與戴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戴爾公司)間因其銷售網站產品標錯價 衍生消費爭議乙案,經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及相關單位調查處理後,獲致建議處理方 式內容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緣今(98)年6月25日戴爾公司發生其銷售網站產品標錯價格、堅持不願覆約情 事,致使 台端權益受損乙節,本府至表重視,即由消費者保護官在奉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官在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中央消保會)統籌管轄之指 示下,於事發後至中央消保會參加由其召開之協調會,會同各地消費者保護官與 戴爾公司之台灣區負責人進行磋商,解決後續事宜,先予敘明。 二、惟戴爾公司於上開會議中,該負責人悍然拒絕所有消費者保護官之賠償或補償建 議,堅持以其於同年7月3日所公布之折價券方式處理,令人遺憾!本府不表贊同。 是若 台端不同意其所提前揭賠償方式,建請以下權利救濟方式: (一)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會(電話:0227001234)提供本案主張權利之存證 信函,供消費者下載,可填寫向戴爾公司做第一步之求償動作。 (二)台端亦可以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之規定提出團體訴訟,依法須集合20人以 上,讓與請求權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方得辦理。 (三)另 台端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以下之規定,於繳納訴費用後,向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小額訴訟,俾保訂購契約上權利。 (四)中央消保會已將戴爾公司移送公平會進行廣告不實之調查,併此說明。 三、是提醒 台端迅依法定時限進行處理,俾利圓滿解決;若 台端仍有相關問題, 歡迎以市內電話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由本府提供專業諮詢。 正本:xxx等20人 副本:市長 郝龍斌 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休假 副主任委員林淑華代行 ============================================================================== 總之就是叫我們再去別的管道去申訴或是自行訴訟……我想留給我們 1950叫我們去詢問…該不會是他要賺電話費…… 存証信函感覺價值性不高, 因為只是告知對方不覆行就要訴訟, 個人覺得似乎不用花到存証信函的錢……… 總之就是要等………集結鄉民的力量去打訴訟吧… 我也加入訴訟團了,那你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50.109

07/16 23:04, , 1F
1950............
07/16 23:04, 1F
※ 編輯: smartkuei 來自: 122.126.50.109 (07/16 23:12)

07/16 23:13, , 2F
感謝一樓指正…我打錯…變成1999
07/16 23:13, 2F

07/16 23:30, , 3F
收到+1
07/16 23:30, 3F

07/16 23:38, , 4F
1950只是一般市話 你是不是撥錯了= = 怎麼會跟0204有得比?
07/16 23:38, 4F

07/17 03:44, , 5F
我的那一份是十人
07/17 03:44, 5F
※ 編輯: smartkuei 來自: 61.64.102.2 (07/17 23:42)

07/18 14:19, , 6F
居然全文打出來了 打字真快
07/18 14:19, 6F
文章代碼(AID): #1ANq5Oag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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