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標錯價不認帳 戴爾遭罵騙肖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eshew)時間16年前 (2009/06/28 21:13), 編輯推噓1(1016)
留言17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chevalierxd (真田源次郎幸村)》之銘言: 你知道公平交易法適用的對象嗎? 學理上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在保護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公平 消費者間接得到保護,是一種反射利益 所以啦!你覺得消費者可不可以主張公平交易法的權利? 換句話說,你若主張公平法第18條,代表你與戴爾的買賣契約是營業行為 ,不是消費行為.所以你不會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 所以啦,主張這一條有點自打嘴巴~ : 第18條 :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 : 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係在禁止事業對交易相對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 公平行為。故事業濫用其優勢地位,對交易相對人為不當壓抑,迫使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 : 平交易條款,倘為行業之普遍現象,因其行為違反商業競爭倫理且具有非難性,固有前開 : 法條之適用,惟倘事業並未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自主決定交易及交易條款,而市場上亦有 : 同類或其他替代性商品可供交易相對人選擇時,則不因其具有較優勢之市場地位,逕謂其 : 所適用通行之定型化契約即為顯失公平之行為。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節規定有關定型化契約如下: : 1.保護消費者之基本原則: : (1)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 a.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 : b.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 : c.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 d.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 (2)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3.222

06/28 21:15, , 1F
會這樣喔?但是我只是想說定型化契約不合理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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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15, , 2F
而且消保法和公交法的定型化契約規定不是一樣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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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17, , 3F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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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需求者。 可以理解為公交法也可以是消費行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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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18, , 5F
公平法跟消保法適用對象不一樣,保護主體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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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23, , 6F
公平交易法雖主要以競爭關係為其規範對象 但因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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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24, , 7F
一條明定消費者利益之保護亦為公平交易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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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25, , 8F
目的之一 所以同法第二十一條對於消費關係仍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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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26, , 9F
你剛剛貼的是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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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27, , 10F
同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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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28, , 11F
18條同樣也是針對消費關係的條文~和消保法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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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28, , 12F
公交法主要還是規定企業間的交易行為兼避免損及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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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1:33, , 13F
可以競合嗎?
06/28 21:33, 13F
我補上文獻 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為何 消費者保護法具有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性質,與公平交易法僅為保護消費者 利益之一種立 法不同,該兩法之關係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主要在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及消 費者保護團體 之關係,包括範圍甚廣,牽涉各有關部會,故消費者 保護法不能併入公平交易法中規範 。 〈二〉公平交易法之立法,主要目的在建立交易行為之規範,例如反獨占 、反傾銷、聯 合獨占、壟斷或其他不正當之競爭等。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24.43.222 (06/28 21:34)

06/28 21:36, , 14F
主要目的 但公交法他目的很廣很廣..包山包海
06/28 21:36, 14F

06/28 21:36, , 15F
我其實比較有興趣是DELL蒐集個資這塊 XD
06/28 21:36, 15F

06/28 21:38, , 16F
回樓上如果可以「競合」 你不妨搜尋一下判決看看
06/28 21:38, 16F

06/28 21:38, , 17F
受規範的主體、對象、範圍都不太相同
06/28 21:38, 17F
文章代碼(AID): #1AHsoAbO (consumer)
文章代碼(AID): #1AHsoAbO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