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DELL 案例事實及爭點 LCD板有原稿
: 銷售、服務及技術支援之條款條件(以下簡稱「本約定之條款條件」) (僅適用於台灣
: 地區客戶)
: 2. 契約之成立
: 2.1 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客戶應保證其買受係僅為內部自用,
: 而非基於再銷售之目的。
: 3. 訂單、價金及付款
: 3.1 除非Dell明示同意客戶之賒帳條件,產品或服務之價款給付應於該產品或服務
: 實際交付前全數付清。
其實戴爾會在契約裡使用"接受訂單"這種被動文法,
擺明了要把消費者的訂單曲解為"要約",自己的"接受"為承諾
但是不是就沒有轉圜空間?
接受訂單就一定是承諾嗎?
舉個例子,以懸賞廣告來說,懸賞廣告性質以"契約說"做為依據的話
那是不是我貼上一個告示"即日起接受補獲告示人所遺失之雪山飛狐,至告示人
住所領取50萬元獎金"
那這張懸賞廣告就不是"要約"了?
那這樣其實很好辦阿,每個大企業都來寫這種約款,
大家都可以任意取消買家的訂單阿,但社會風險是這樣分配的?
在訴訟上,我認為現在比較重要的是,讓法院達不成"戴爾是要約引誘"的心證,
以甚麼做為攻防點?要以上述約款中這句"接受訂單"做為攻防.
訴訟上消費者作為原告,辯論時要讓法院認為這句話在解釋上有疑義,
那消費者的贏面會增加不少,因為定型化契約的解釋原則,
約款有疑義則採有利於未擬約之一造的解釋方法,在這個例子上
就是採取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那戴爾網路上公告的價單很有可能會被認定是要約
所以現在必須要借助所有購買顯示器的消費者的力量,
網友們若能找出各種蛛絲馬跡,證明戴爾在網路上的一系列流程,如何具體特定到讓一個消費
者信賴他是有意與你締結買賣契約,那在契約成立的問題上會有很大幫助.
或許從契約法的角度,戴爾一定會以88條第一項撤銷權作為抗辯,
但這其實有可能會讓戴爾自己騎虎難下,為什麼?因為88條第一項撤銷權
一定會檢討到戴爾有沒有過失的問題,那這個判決理由有關戴爾有無過失的問題,
很可能會讓下一次表意自由權侵害訴訟的受理法院,作為有力的心證.
怎麼會扯到侵權訴訟呢?LCD板早上我發的最後一篇文裡我有解釋.
所以真的鬧到這麼僵,那麼就要看看戴爾是要出貨,
還是要"賠你錢,去買別家的顯示器"這種刺激台灣廠商買氣的作法囉!
但我想有關侵權行為的論點,目前最有幫助的是在法院調解時,作為買
主們談判時的籌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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