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明知WII供貨不足 還以送WII為噱頭的企業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什麼鳥鳥跟鳥鳥)時間18年前 (2007/08/22 17: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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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是否消保法的保障範圍 按該法第二條名詞定義,所謂消費關係或是消費爭議 均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上的關係或爭議為主 牽涉到 所謂「商品」範圍 是不是可以包括「買商品有抽獎活動」 一般認為抽獎活動本身並沒有包括產品的本身,亦即抽獎活動本身 不是從義務,也不是附隨義務,個人覺得這樣的活動本身不在商品涵蓋的範圍 所以我覺得抽獎活動本身不適用消保法。因此不能使用消保法11、13條,將無 過失責任原則強壓在廠商身上。所以還是應該回歸一般民法上的規定 觀抽獎活動本質是「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故依民法164規定,應認是「懸賞廣告」。但其中的「一定行為」的內涵 必須「消費者有抽到獎」,有抽到獎才能成為「有權要求的人」(對方有給付報酬義務) 所以對方有沒有負給付報酬義務呢? 思考一下原po所說「如果是抽到wii但對獎時間已到wii還沒上市,就以「等值」商品代替 所以此項限制是屬於民法上之99條的「停止條件」,條件不成立,條款就不會生效 但是即使條件成立與否,均不妨礙消費者受領給付,亦即不管成立與否廠商都還是會 給付報酬,但是如果條件成就了,報酬就會變成wii而已。再者若以廠商所立之條件 並非不可預見(wii是一定會在台灣上市),也非以不可能之事來成立條件 故就懸賞廣告、停止條件兩個在民法上的相關規定,廠商的規定並沒有違法之處 而就其和消費者之要約,也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這類型的抽獎活動是可以的!! 想想能辦這樣抽獎活動的企業,一定會有所謂的「法律顧問」所以應該也是不會犯這樣 簡單錯誤的。 ※ 引述《PHBOYHO (緣起緣滅一念之間)》之銘言: : 其實Wii公司貨已經由台灣總代理博優發表聲明說公司貨無確切的上市日期 : 但是目前市面上(大約這半年多來) : 很多企業仍以購買產品抽獎送Wii公司貨的噱頭 : 來吸引消費者購買 : 而且常常在注意事項上註明 : 若到抽獎截止日前Wii公司貨仍未上市 : 將以等值或更高價值的贈品替代 : 這樣的條約算不算無效 : 對於已中獎的消費者是否可以提出拒絕此條約的要求 : 因為抽獎期間都是很短的時間 : 大約一至兩個月而已 : 但是Wii公司貨根本不可能在這短短的一兩月期間上市 : 就拿九月底前這時間點來說好了 : 連總代理博優都無法確定發佈日期(要是博優有宣布公司貨今年底前都不會上市) : 那些以Wii公司貨作為抽獎贈品的企業 : 是否涉及廣告不實 : 反正我就拿Wii公司貨作為噱頭 : 消費者我才不管你能不能抽到Wii : 我先把錢賺到手再說 : 簡單來說 就是大家都知道Wii公司貨在今年很有可能不會出現在市面上 : 但許多企業卻仍以此項商品作為贈品作為廣告宣傳 : 這樣的行為該怎樣處理 : 消費者該如何跟企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 一個消費者的心聲 : 喔 這產品有抽Wii耶 : 買回去去抽獎試試手氣 : 到了抽獎日 : 這位先生恭喜您抽中Wii公司貨一台 : 但是很抱歉目前公司貨仍未上市 : 我們將以等值贈品代替 : 消費者只能無言以對接受事實嗎? -- 心若改變,你的態度跟著改變; 態度改變,你的習慣跟著改變; 習慣改變,你的性格跟著改變; 性格改變,你的人生跟著改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24.11
文章代碼(AID): #16p0Cfof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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