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食品淨重標示不實
http://food.doh.gov.tw/chinese/ruler/ruler_1_1.asp?chieng=1&lawsidx=393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
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第十九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 再次違反者,
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
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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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你可以先找樓管,退錢是最基本的,能否補貼車馬費就看百貨公司如何處理。
或是你可以跳過百貨,直接跟製造商談判,法條列出來,看他想和解還是官府見。
本板 /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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