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麗星郵輪合約旅行社未告知優惠限量訊息
前情提要:麗星旅行社大打廣告「4/27前買一送一」,但未寫明有限量,涉及違反
消保法第22條廣告不實問題。本身官網有寫數量有限,但合約旅行社網頁未標明。
在我申訴之後,朋友陸續告訴我在捷運站看到「買一送一」的電視廣告,但仍未標
明限量,假如這企業是誠信經營,被我投訴後應立即修改捷運站廣告才對。
4/4消費者服務中心表示案件移轉台北市交通局處理
4/9台北市交通局去函麗星旅行社,要求在15日內回覆。
今天5/4收到回函了,字很少直接打給大家看。
===============回函開始===============
麗星旅行社 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主旨:敬覆貴單位函(發文字號北市交字第09631757010號),sggs君消費爭議案
說明:
一、本公司之網站及所有廣告內容原已註明“名額有限,欲購從速。”
二、本公司對合約旅行社亦有再三要求,須清楚註套促銷方案內容及應注意事項。
三、爾後當會再加強履行對合約旅行社所應負監督之責。
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盧冠群
===============回函結束===============
看完回函下班搭捷運,剛好看到麗星廣告!
5/4 18:13 忠孝復興站通往木柵線的大電視牆
4/27日前 超值見面禮 買一送一
詳洽合約旅行社
依然沒有提到「限量」,四月間我在捷運站看到的電視廣告,也都沒註明「限量」
大家覺得我要不要做二次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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さくら:我愛你 我的戀人
請再稍微等一等
我想要成長為
你心目中所想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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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0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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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申訴全文:
4/1我向台北市政府申訴麗星廣告不實,其廣告宣稱4/27前買一送一,但未提及「限量」
,其時名額早已完售,但「買一送一」的廣告依然在外播送,有違反消保法第22條廣告
不實之嫌疑。北市法規委員會來函[北市法保字第09630654310號]表示收件,[北市交四
字第09631757010號]交通局接手處理。至5/1日[北市交四字第09631757000號]麗星函覆
表示『本公司之網站及所有廣告內容原已註明"名額有限,欲購從速"。』此言並非事實
,我在5/4忠孝復興捷運站內,看到該公司廣告寫
「4/27日前 超值見面禮 買一送一 詳洽合約旅行社」仍未提及「限量」
(時間:5/4 18:13、地點:忠孝復興站通往木柵線電枎梯上方大電視牆),
且四月份捷運站內不斷播放的麗星廣告均未提及「限量」一事。消保官可向台北捷運事
業部調閱廣告錄影帶即可證明我所言不虛。(台北捷運事業部電話2536-3001#8504)
※ 編輯: sggs 來自: 219.87.148.130 (06/0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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