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高雄志光補習退費問題!急(己爬文)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時間19年前 (2007/04/26 16:30), 編輯推噓1(102)
留言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不知道存證信函 這樣寫會不會太多(實在沒寫過),有沒有錯呢,請指正,謝謝 台端與本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去去高雄市的志光 補習班辦理報名的動作,總金額新台幣二萬一千元整, 當時櫃台人員拿了一張報名表給我簽名,但在那張 報名表的單上,並未註名理應享有五日契約審閱期... 本人回家之後,因家裡的因素及經濟上的問題, 導致無法補習,要做退款的動作,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馬上前往反應後, 業者推說因為主任不在無法聯絡,要隔日再告知退費, 推來推去及不明確的態度,讓消費者深感到補習班根本不沒誠意, 業者不應該在審閱期中就已當做契約完成, 以短期補習班管理辦法中的退費標準來退費 所以是在審閱期中解除契約,並可要求全額退費 已和和消保官聯繫過,要求業者七日內主動做好處理 否則將至高雄市政府消保官和消基會申請 根據「根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費者享有攜回契約書五日以上的審閱期當場簽定契約中,並未寫 到提供契約審閱期,及契約不能成立,消費者可要求全額退費 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內容: 第 11- 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五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特此函告,請台端自重,以免爭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33.22 ※ 編輯: miffyy 來自: 218.164.33.22 (04/26 16:39)

04/26 22:02, , 1F
副本寄一份給消費者服務中心,郵寄流程可查板文. 加油!
04/26 22:02, 1F

04/27 00:51, , 2F
最後一句可寫成: 特此函告,敬請台端配合,以免訟累。
04/27 00:51, 2F

04/27 10:03, , 3F
好 學起來
04/27 10:03, 3F
文章代碼(AID): #16C6CrUx (consumer)
文章代碼(AID): #16C6CrUx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