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高雄志光補習退費問題!急(己爬文)
不知道存證信函 這樣寫會不會太多(實在沒寫過),有沒有錯呢,請指正,謝謝
台端與本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去去高雄市的志光
補習班辦理報名的動作,總金額新台幣二萬一千元整,
當時櫃台人員拿了一張報名表給我簽名,但在那張
報名表的單上,並未註名理應享有五日契約審閱期...
本人回家之後,因家裡的因素及經濟上的問題,
導致無法補習,要做退款的動作,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馬上前往反應後,
業者推說因為主任不在無法聯絡,要隔日再告知退費,
推來推去及不明確的態度,讓消費者深感到補習班根本不沒誠意,
業者不應該在審閱期中就已當做契約完成,
以短期補習班管理辦法中的退費標準來退費
所以是在審閱期中解除契約,並可要求全額退費
已和和消保官聯繫過,要求業者七日內主動做好處理
否則將至高雄市政府消保官和消基會申請
根據「根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費者享有攜回契約書五日以上的審閱期當場簽定契約中,並未寫
到提供契約審閱期,及契約不能成立,消費者可要求全額退費
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內容:
第 11- 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五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特此函告,請台端自重,以免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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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33.22
※ 編輯: miffyy 來自: 218.164.33.22 (04/26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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