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訂金已付,不去畢旅,還要補繳錢?(旅行社)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黑黑屬)時間19年前 (2005/09/01 01:31),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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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waboutyou (someone else )》之銘言: : 我在上學期末時 已繳了訂金2000 元 總額是8100 : 由於我有重要的是不能去了 可是旅行社還是要我繳其他的6100 : 請問大家 這樣合理嗎 ? 有關消費者於行前解除契約的責任 依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中第8點有相關規定 由於原PO未說明何時旅遊開始 因此只能在此提供該規定以作瞭解... (八)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標準賠償: 1.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二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 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5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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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個話,此前開規定,往後若有爭議,可能會發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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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計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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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ottem 來自: 61.223.57.220 (09/01 11:42)
文章代碼(AID): #135UbVJ-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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