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燦坤~已訂貨且付訂金~但調貨未到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曼)時間19年前 (2005/08/10 22: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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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mhn ()》之銘言: : : 推 ivysky:可要求退回全數訂金. 61.230.88.9 08/10 : 像這種狀況,不能向店家求償嗎? : 他們可說是全無風險及成本.. : 消費者卻要負擔時間及交通等等成本 只要訂貨單上有註明交貨日期,就比較可能求償. 店家無法於交貨期限內讓顧客完成取貨, 視為買賣契約之無法履行, 可以直接要求店家退還訂金加一倍的賠償.(通常要給一個期限) 或者您可以選擇保留訂單,要求補贈品. 民法之出賣人給付遲延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買受人得定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出賣人履行契約,出賣人仍未履行者, 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民 249: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   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上游廠商無法如期供貨,可視為出售店家之責,其應控管可出貨量及期限, 才不會造成客戶的損失. 所以若店家推責給上游供貨商是沒用的,此仍可歸責於店家. (若有誤,煩請指正)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8.9
文章代碼(AID): #12-XKX1D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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