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糾紛]偉新直銷公司能否以商品替代預付款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曼)時間19年前 (2005/08/09 20:32),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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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verover (要啦~每次都要換啦!)》之銘言: : 我加入偉新 : 一開始付了40500元 : 但是 並沒有馬上拿到商品 : 第一次拿了1萬多的商品 : 接下來就是因為公司出了點問題 大約在5月那時候 : 上線走了 問我要什麼 但是選擇並不大 : 幾乎都是靈芝花粉 但是這並不是我想要的東西 : 我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 只好要了 : 但是 我幾乎沒拆封 : 而且最後全拿到的商品總價跟我的40500還有差距 : 雖然差不多 但是我的心情一直很糟 : 花了錢 沒賺到錢 還拿到一堆我不喜歡的商品 : 隔了那麼久 可以退嗎? : 有差額的 怎辦? 問題不是很清楚...我假定原作想退出直銷並退貨好了.. 公交法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 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 加人退貨之申請,取 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 金及其他 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 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 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 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 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 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 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 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 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 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 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 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 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 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 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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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姊,這些條文nottem都有貼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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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67.181.88 08/10, , 2F
猴~~~~~沒有專心爬文XDXDXDXD~~~~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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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0.77.104 08/26, , 3F
我只看到原問者,沒看到別人回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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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tem回得好,居然沒人mark.所以我沒看到(耍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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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A9wjB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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