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 在 yahoo拍賣上我的賣家要告我!! @@
以下整理自各網友給我的意見,
其中文字有略修改之處,若有誤處還請指正,
這種用法律嚇消費者的賣家實在是...... > <
【民事】
賣方處理消費者問題的態度與方式可由消保法尋求保護。
他是屬於企業(他一直強調是公司...)就有消保法的適用
他不可以在契約中訂定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
ex:關於我裡面寫著"可樂也只是小小的賣家下標後貨物售出後請不要來跟可樂
說"公平消費法"等等之類的話"
1 契約之成立?
您可以主張在買賣契約在奇摩拍賣下標且得標後,
雙方已就此買賣契約必要之點-價金及標的物
"★買一送一★韓國品牌COORDI金喜善代言_冬季新品燈芯絨喇叭褲"二者意思表示一致,
故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民法153條),
惟賣方在得標信中所稱「希望你有任何問題請發信給可樂,可樂一定會處理"
"若未在訂貨日之前告訴很抱歉可樂不會幫你訂喔!!"」,
可解釋為是附停止條件之約款,在條件未成就前契約不發生效力,
今您就所購買衣服的顏色一再提出問題,卻沒得到回應,
因此條件未成就,買賣契約雖已成立但未生效.
2 附隨義務之違反?
這裡可主張在賣方有提供買方選擇所購買衣物顏色之附隨義務,
今買方一再催告賣方提供圖片以選顏色,但賣方拒絕提供,構成契約附隨義務之違反,
(至於賣方以無法寄圖片給你,因為coordi的廠商管制很嚴為由拒絕提供,
可否認為是不可歸責賣方事由的附隨義務給付"不能"?
我覺得這裡可以主張廠商雖授權給賣方使用圖片並要求賣方禁止轉借他人使用,
可是賣方提供圖片給自己的買家,應可認為屬於賣方的使用,不在禁止之列,
故賣方的主張是無理由的,)
借圖只要po出圖的來源並且標上轉賣,並沒有侵犯到該圖之著作權,
甚至我轉賣亦非營利性質。
3 解除契約?
從而可主張賣方構成附隨義務之違反而主張不完全給付,
準用給付遲延規定(民法227條).
然後依第254條(非定期)或第255條(定期)解除契約,
再依第259條主張回復原狀,返還價金,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
【刑事】
1 檢察官對於這種輕微案件會不會起訴還很難說,
誹謗罪很難成罪的,檢察官一般不會受理。
2 誤認對方是另外一個人跟毀謗沒甚麼關係,
因他們讓消費者有混淆之虞。
而誤認為另一人是否毀損到他的名譽也有待判定。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意圖也是要件之一,通常買家與賣家會在問與答溝通是很正常的事情
你們必須先檢驗第一條要件是否符合,符合了才有第三條是否要證明為真的問題。
法律不是用來當作恫嚇人的武器,在公益與私益間的平衡考量下,
我不認為這應該動用到司法資源來處理。
他說他要的是刑責,問題是我們的司法資源用來處理重大違紀
攸關公益的事情都處理不完了,還要耗費社會成本在這種個人私益上
而且還是非常微小的私益。
今天他的商譽受到損毀,絕大部分的原因
是在於他處理事件的態度上有問題,是整個社群的道德力量在抵制他
並非單純的他被毀謗。這是商業上的危機處理智慧,顯然他沒有就是了^^!!
3 毀謗罪重點在事實認定問題,法院會調查。
畢竟真相只有一個:他們是或不是同一位賣家!
如果不是的話,就可能構成.此時您要主張已善盡查證義務(ex您po文末中所提那些)
且攸關其他賣場上買家的權利,故公開評價此賣家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項,不僅涉及他的私德而已.
如果是同一人的話,那就不用擔心拉...
後註: 跟據我的資料,他們最可能是一個公司的同事。
4 至於奇摩可以在未有法院文書之情形下未經使用者同意而將資料提供給那個賣家嗎?
可能要看當初加入奇摩的使用者條款和一些特別法的規定
【存証】
馬上寄存證信函讓他告知
1 解除買賣契約並保留相關法律追訴權
2 馬上要求他退款,
3 證明非故意以及善盡告知義務。
4 他網路上罵人的文字可控告公然侮辱和誹謗
另,存證信函網路可下載 paniquard:http://www.libel.com.tw/
後註:
唉 其實已經對他回覆得很累了,
我想我可能先用上面的法律相關條文告知他,
先建議他直接退款再看看他的反應吧~~
這樣還需要先寄存証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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