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網路訂購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時間20年前 (2004/03/19 05:33)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olinyo (一閃一閃亮晶晶)》之銘言:
: 有天我看電視.....看到神奇的電氣美白
: 就衝動的跑去下訂單
: 之後幾個星期他都沒送來.....絕對超過三星期以上
該公司有無保證會在多久內把貨送到呢?
: 那段日子我意外的看到許多有關電視美白的文章
: 已經被證實那是誇大不實的廣告.....是騙人的
嗯嗯,我也有看到那些消息。
: 我心理就覺得好家在.....降久了都沒送來
: 過了一段時間後....剛剛突然送來
你下訂單至送到貨到底相隔了多久?(也是隨便問)
: 但因為我無法確定那到底是啥.....所以先拒收
嗯嗯嗯,沒錯。
: 畢竟我定的東西超過三星期以上沒送來
: 而且我完全無法確定包裹裡的是啥.....
: 當初我定的價錢是六百元
: 我還記得他的清單上是不用加運費的
: 今天送來的東西居然要收七百五.....所以我更不清楚那是啥東西
的確的確,聰明喲!
: 我的問題是
: 如果那真是我當初定的東西
: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拒絕這商品
: 畢竟當我知道他是誇大不時的廣告......
: 而且有被罰錢
: 我能不能不要買.........
: 謝謝
(消保法條文精華區中皆有,可參照。)
首先,先確定此是否為消保法中的郵購買賣。
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
、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你說你是看電視看到廣告才上網去訂購的話,那麼應該就屬於郵購買賣沒錯
了。(條文中有「電視」,也有「網際網路」之例示。)
再來,看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
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
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基本上,你連貨品都還沒收到,自然還用不到十九條。我建議你可以先致電
該企業經營者,告知他們你不想要買受此商品了。他們要是說什麼「不管,訂了
就要買」、「公司規定不能這樣」、「這樣子公司作業會很麻煩所以不行」等等
的理由,都不要理他。搬出消保法就夠了。
「公司大,還是中華民國的法律大啊?」這樣問他,他大概也沒啥好講了。
有解決問題的話,記得要回來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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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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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gist 來自: 61.224.97.148 (03/1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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