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網路交易的法律問題~急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時間21年前 (2004/03/09 07:30)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5/5 (看更多)
※ 引述《brian0 (sss)》之銘言:
: ※ 引述《JUSTINA1 (我的星球自行旋轉)》之銘言:
: : 有件事想請問各位
: : 我在網路bbs上跟一個人買了一台翻譯機,
: : 但後來使用上發現它的發音系統出了一點問題,
: : 像是moon會發成像muce的音,我想退還
: : 可是對方蠻惡劣的不讓我退,我禮拜伍下午跟她面交,禮拜六晚上打電話跟她說這件事,她真的蠻難聯絡的,我只有她的手機跟姓氏。
: : 請問這有什麼解決方法或法律行為可以使用嗎?
: : 謝謝
: 如果是再交易時 驗機檢查出的話 可以省掉很多麻煩
: 如果 賣家 有跟你保證說 電子辭典沒有問題的話 可以依354 355條之規定
: 請賣家換沒問題的東西貨退錢給你
: 如果沒有低話 那你就要跟他盧了 說要寫信給奇摩客服部 或給予壞的評價...
: 等 來威脅她 要求換機
: 這是小弟低一點淺見
作個小補充:
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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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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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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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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