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gentry也變成一個不能擋人財路的地方啦
※ 引述《gentryst (starfish)》之銘言:
: 你好,本人即為紳士風尚論壇的海星(暱稱),經他人轉發此連結網址得知
: 板友mrso(暱稱),於本PTT討論板公開散佈對本人及gentry紳士風尚論壇
: 完全不實之指控及毀謗情事深表遺憾。
: 針對板友mrso所留言之不實指控及毀謗事實本人在此說明。
: 絕無收受mrso所指控該討論串任何一位留言者一分一毫,也確實與文章中
: 所提及之品牌無任何合作、對價、利益分享、商品收送之情事。該名發文
: 者僅為一般同好。相關事證也皆會轉呈予該網友。
: 針對板友arbitrageur所留言提及之妨礙生意論,同樣絕非事實。
: 本人及紳士風尚與該店家該品牌無金錢之往來,或者利益輸送,產品銷售
: 與否紳士風尚以及本人無關。
: 板友mrso於PTT及所管理之臉書粉絲團專頁所有對於本人及網站謾罵攻擊
: 與毀謗,皆已傷害到紳士風尚及本人與所屬網站管理人員名譽與信用。
: 依法本人提起刑事及民事之告訴,盼讓司法給予紳士風尚及本人應得的公
: 正及名譽受損之賠償。
: 本板板友mrso對於紳士風尚及本人所有文字及辱罵性字眼皆已存檔拍照蒐
: 證,本人也願意對法院負起所有舉證證明,紳士風尚已委請鄭世脩律師事
: 務所處理相關後續法律訴訟,本人將不再於PTT回應。還給各位一個清淨
: 空間。
: 感謝各位。
就目前板上 mrso 的那一串發言,說要到涉及誹謗嘛...
個人覺得不起訴機率很大,
最主要是你很難證明其「惡意」,
而民事損害名譽的部分,則要看你們律師如何主張並且證明你們受到損害,
真的要上法院這個官司還有得打。
至於 mrso 有沒有在其他地方對你做謾罵,這邊我不太清楚,
說真的,要提起訴訟是你們的權益,
但如此大費周章去告一個使用者,貴網站管理人員的氣度?
嗯,可見一斑。
對了,目前而言 mrso大不用擔心,
以台灣的訴訟流程而言,最快收到出庭通知至少也要一兩個月,
收到通知再做準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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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5.193.12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uit_Style/M.1414471058.A.F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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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專業,只是剛好有這方面的經驗,祇能給予一些「個人見解」而已。
首先「大致上」看了一下這連結的敘述,
我只能說,就給他告吧,連準備都不用。
誹謗部分就我看,根本沒有任何成立的要件,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目前看到他想以誹謗罪提告的點在於 mrso 指稱某人為z家員工?
所以身為z家員工幫忙打廣告是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光是這一點原告方有舉證之責任就讓他們十分辛苦了,
更何況誹謗罪有真實惡意原則,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發布的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案,也採納了這個法則,
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
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
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
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所謂善意乃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唯一目的。
簡單來說,對方無法舉證 mrso 的發言為「非善意」,在實務就無法以誹謗罪繩之。
至於對方認為比較有問題的這句:
→ mrso: 但把這種同好的好意當成利用的手段,乃至在假惺惺反對01作法 10/23 11:51
→ mrso: 之後卻意圖建立一言堂,替各大現成的高級商場內的奢侈品牌 10/23 11:52
→ mrso: 打廣告,意圖掩飾事實與不讓站上讀者有認識更多的機會 10/23 11:53
→ mrso: 這就是無恥
他們居然把這無恥當關鍵字......
ok,綜觀全文,是針對其行為之評論,而非對個人之貶損,
比較有名的案例是九把刀罵邱毅獲判無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10/36136923/
內文提到:九把刀所指的「垃圾」、「王八蛋」是針對邱毅的文章評論,
並非侮辱邱毅個人,昨判九把刀無罪,民事求償也駁回,可上訴。
嗯嘛......我還是覺得,
利用網站管理權限公告,用燒女巫的方式試圖引起網友攻訐,這氣度....
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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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kiba48 (210.65.193.125), 10/28/2014 14: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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