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運費關稅之我見
原文恕刪
N板友提供自身做報關經驗非常可貴
M板友也提供了自身業務的經驗
兩者的差距可能在於商業報關跟一般報關(我猜的)
商業大宗包裹我不清楚
但事實上個人包裹關稅的計算稅基是會把運費算進去沒錯
走DHL或Fedex或UPS可能標簽上不會寫運費,發票上不會寫運費
但走USPS運費清楚寫在上面,課稅的時候海關確實會把運費算進去一起課稅
而走fedex類的貨運公司在不知道你實際運費多少,統一加20下去算
也是既有的政策
類似的案例google一下就可以查到了
ex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08367
http://www.ptt.cc/bbs/IntlShopping/M.1192207888.A.51E.html
誠然如果免運費的商品又被抓出來加運費,會有double tax的問題
但是,這個是台灣海關的操作方式(也許有法源?)
要說不合理,it could be,但海關就是這麼做
要把錢要回來,就是拿證據去跟海關爭取
但花了心力以後去爭取回的金額跟付出的時間勞力是不是成正比
就見仁見智
N板友提的是報關公司的運作方式,以及理論上合理的課稅方式
M板友提的是根據他多年經驗得到的實務經驗,並不是無的放矢的錯誤資訊
這些是可以討論的點,也歡迎大家討論
但是對比兩位的口氣
N板友牽扯到M板友拉生意云云,就扯太遠了,扯人家生意怎樣並無助於板友釐清資訊
是以標記該文,請N板友稍微注意回應內容,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84.186.189
推
01/15 07:46, , 1F
01/15 07:46, 1F
→
01/15 07:47, , 2F
01/15 07:47, 2F
→
01/15 07:47, , 3F
01/15 07:47, 3F
→
01/15 07:48, , 4F
01/15 07:48, 4F
→
01/15 07:48, , 5F
01/15 07:48, 5F
→
01/15 07:49, , 6F
01/15 07:49, 6F
→
01/15 07:49, , 7F
01/15 07:49, 7F
→
01/15 07:50, , 8F
01/15 07:50, 8F
→
01/15 07:50, , 9F
01/15 07:50, 9F
我不知道為什麼您要這麼激動。
首先您說的是您的理論
您說的運費不該被當作稅基來計算也許有其道理
然而理論跟實務本來就不一定會一致
理論上總統應該要大有為來領導一國,實際上呢?(誤XD)
目前原po的疑慮就在於運費是不是會被當作稅基來課稅
現在所有的理論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看實際上跟法理上是不是會把運費當作稅基來課稅呢?
moxv已經提出他的經驗,網路上也都查得到
中華民國海關會把運費算進去
實務上如果海關不知道運費是多少,報關的發票又沒寫,海關會自己加20美金下去算
實際上這個對消費者來說不一定是壞處
對運費超過20美金的包裹來說,賺到。
對運費不足20美金的包裹來說,只要你有收據以資證明,自然可以找海關申訴。
以原po的情形,當然可以提出證明他包裹免運
至於提到moxv講的請廠商運費打零
大家在國際購物的時候不是都希望能夠避稅
避稅的方法就是各顯神通
廠商如果願意幫忙把運費打成零,不知道這樣子真的有違法嗎?
不能否認moxv提出一條方法可以減少運費的申報
不知道為什麼N板友要這樣氣跳跳的?
而且moxv的那一句看起來還蠻明顯的是反諷法,不需要一直抓著打
大家都在朝同一個方向,該如何避免關稅or為什麼會被課稅,這樣來討論
意見不同在所難免,但結論應該是要知道實際上法律上海關怎麼處置
扯到海關不合邏輯兼暴力還是扯到台灣比共產國家稍微好一點
顯然是太無線上綱了
最後
→
01/15 09:10, , 10F
01/15 09:10, 10F
上面SGANA提供的法條轉貼第29條如下
第29條(完稅價格之核估)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
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元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
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
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關稅法很清楚的規範了該課稅的內容為何,法條就在那邊,大家就照規矩來
這證明海關這麼做是依法行政,並不是所謂的"不合邏輯兼暴力"
真的要說海關有錯,是海關為什麼為了省事都估20不是估50還是80
害中華民國政府短收多少稅金XD。
大家都不是關稅達人,也不是報關行
不清楚實務法源本來就可以理性討論
請N板友冷靜冷靜@@
※ 編輯: gibaway 來自: 24.118.124.73 (01/15 10:09)
推
01/17 16:12, , 11F
01/17 16:12, 1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IntlShopping 近期熱門文章
PTT消費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