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續」我跟買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買賣糾紛
一 整件事不能被引導或解讀成詐騙事件
因為根據買對網站Q&A 美國線代付無法理賠
該公司可因此撇清所有責任
二 之前原PO對買對的公開負面批評行為已經道歉
調解會的過程中若此事再被對方提起
請原PO勿覺得理虧而退讓
三 若能舉證"但是他們在東西抵達後八天後才回家,結果東西巳經不見了"
原PO就獲勝了
因為這證明買對公司之疏失造成原PO之損失
該公司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閱讀完部落格文章有點困惑
因為代名詞太多
不知指涉為何(郵局? 買對公司? 賣家? 買對在美國的工作人員?...)
建議調解會陳述的時候要將能清楚說明
※ 引述《antiyahoo (Fcuk民粹黨)》之銘言:
: 今天收到市政府的信,
: 確定會在10月12日在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開協商會。
: 請教一下,
: 除了要帶所有相關的文件以外,
: 還有注意什麼?
: 雖然我覺得開會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 但是我希望不要拖太久。
: 萬一真的不行的話,
: 我會告上法院討回公道!
: Thanks any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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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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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20:3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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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5:04,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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