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書說] 還是不要游走邊緣的好,為了省錢而吃上官
看板Contacts (隱形眼鏡)作者opengoodbook (吃葡萄不吐葡萄仔)時間17年前 (2007/09/07 20:03)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6 (看更多)
從上個月24號就開始實施該版全面禁止買賣之行為文章格式
而且進版畫面也有宣達該告知事項,甚至還置底告知說
但依然還是有少數零星買賣文 or2
所以我決定(叉腰)
從下禮拜開始,若被我發現版面出現買賣文(不管是合購還是販售)
該篇文章將劣文退回,且該PO文者禁言一個禮拜
嗯 就是這樣。
by opengoodbook \●/
開
╯\
※ 引述《opengoodbook (吃葡萄不吐葡萄仔)》之銘言:
為了眾網友靈魂之窗的安全以及相關刑責
本看板於8/24起,不得於販售隱形眼鏡或是徵合購@@
衛生署自94年6月20號起 醫療器材全面列管
所有的醫療器材販賣者都必須具有藥商許可執照
否則依藥事法92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L0030001
(不想被誤認恐怖連結 XD 請自行複製貼上吧)
連合購版以"省錢"為宗旨都禁止的項目,想必有其原因(不然Y拍怎會也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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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版主群有向法律系的朋友查詢
誠如目前衛生署規定(版規中有說明 也可直接上衛生署網站查詢)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網路販售隱形眼鏡,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依同法第92條,
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隱形眼鏡屬醫療用品不得在網路上販售,合購的部分因為涉及模糊地帶
(是經由網路的方式號召一同購買,販賣廠商是否清楚是由此方式販售?
合購由網路號召但是到實體店面購買是否構成網路販售購買行為?)
不能保證完全合法,既然不能保證完全合法
為避免合購版友們或被合購的廠商誤觸法條,因此禁止醫療用品類的合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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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如有板友能提出合購隱形眼鏡的確絕對不違法之條例
亦歡迎直接將該條例寄至版主信箱以供參考處理:)
簡而言知,就如標題所寫:還是不要游走邊緣的好,為了省錢而吃上官~不值得 >"<
by opengood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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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年新鮮,二年熟悉,三年乏味,四年思考,五年計劃,六年蠢動,七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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