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全國 台灣宅配通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mf7841 (mountainfish)時間12年前 (2012/07/13 22:55)推噓22(22推 0噓 116→)留言138則, 9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anitgirl (太陽能充電ing)》之銘言:
: Hi 謝謝你的分享喔
: 但我有點小小疑惑
: 像是這樣的關係
: 7-11 網拍公司 工程公司
: ↓付薪水聘請↓ ↓簽約↓ ↓簽約↓
: 店員 貨運公司 裝潢師父
: ↓販售服務↓ ↓運送服務↓ ↓施工服務↓
: 顧客 買家 客戶
: 先看前面兩個
: 我可以理解 因為店員是 7-11 的員工
: 而貨運公司不屬於網拍公司 只是合約關係 所以不一樣
: 可是 如果看後兩者的比較
: 我自己的經驗 找人來家裡裝潢
: 結果 施工出問題 求償是找工程公司 而不是裝潢師傅
: 工程公司和裝潢師傅之間也是簽約而非聘雇
: 滿好奇
: 工程公司和裝潢師傅(照簽約工程圖施工 ie 顏色、材質...)
: vs
: 網拍公司和貨運公司(照簽約運送 ie 兩天送達...)
: 的差異在哪....? @@"
: 另外 像遇到這種延遲交遞的狀況
: 買家應該要直接向貨運公司求償嗎?
: 但是 依照你說的 買家跟貨運公司沒有簽約
: 那要依據什麼向貨運公司求償?
: 依據賣家與貨運公司的契約嗎?
: 可是 如果是 A 跟 B 簽訂契約
: 合約出狀況(運送延遲)卻是由 C 向 B 求償
: 這樣好像有點奇怪...
: 先謝謝回答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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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講幾個我覺得混淆的地方,
首先,「履行輔助人」分成「代理人」跟「使用人」,
差別在於這兩種類型做的事情不一樣。
另外,聘僱,是指雇傭契約,一樣屬契約之一種。
1. 代理人是「與他人簽約」。
像小七店員,他在進行每一個結帳收錢找零的動作時,
都是「代理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跟顧客成立「買賣契約」。
圖解如下: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雇傭契約」→店員-「買賣契約(代理公司名義)」→顧客
店員跟顧客之間是有產生新的買賣契約的,
不過這是店員代理公司名義之名義,所以稱為代理人。
2. 使用人則是「就特定範圍內接受指揮監督」,為某種「事實行為」。
所謂事實行為,就是單純的活動,但不產生新的契約或法律行為。
同樣以超商店員為例: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雇傭契約」→店員-
-「受公司指揮監督」上架、打掃店內環境等行為
當然把商品上架、打掃店內環境都算是「服務顧客」,
店員也要受店長或者說公司的指揮監督,
可以要他將特定商品上架下架、用什麼方式打掃哪個區域。
但這些行為並無產生新的契約,所以說是事實行為,這時是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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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網路賣家跟貨運公司是這樣的關係:
賣家-「運送契約」→貨運公司-送東西之事實行為→買家
首先,貨運公司跟買家之間是沒有契約關係的,所以貨運公司不可能是代理人。
而貨運公司送東西的這個行為,是不受賣家指揮監督的,
賣家只能藉由簽訂運送契約時,要求於大略的時間送至何處(早午晚等),
但「運送的方法」或者「真正送達的時間」,
貨運公司都有相當的獨立性,賣家無法控制,所以才說貨運公司不是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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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一個家庭,設計公司與木工師傅的關係是這樣子的:
要裝修的家庭-「承攬契約」→設計公司-
-「承攬契約」→木工師傅-裝修之事實行為
據我所知,裝潢公司通常是將工程「包」給木工師傅,
雖然名為承攬契約,但事實上,
可以發現木工師傅還是要依照設計公司的設計圖去施工,
而且施工時,可能也要受到設計公司之監督(監工)。
所以設計公司跟木工師傅之間,
實質上是一個老闆員工的雇傭關係,
木工師傅基本上是聽從設計公司指揮,
等於是設計公司的使用人,所以施工出問題,
當然就找設計公司負責。
這個部分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網頁:
http://www.iosh.gov.tw/upload/netbook/laboredu/edu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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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真正的想問的,
應該是不是賣家的錯,賣家不用負責,「那我要找誰?」
首先,民法的概念是尋找「誰值得保護」,
在原原PO的情況下,
買家當然要受到保護,因為他畢竟是有一個應該按時收到物品的利益在,
賣家其實也該受到保護,畢竟賣家也是簽訂了運送契約,
且也有按時送到以完成買賣契約義務的利益。
因此,我想大家都知道結論:貨運公司該死。
原原PO的情形,貨運公司是自己送不完貨,故意撒謊,
顯然是貨運公司的問題。
不過,既然買家該受保護,就要看「保護的程度」。
民法的概念是「損失填補」,
就像有損血才要喝綠水一樣,假如血全滿,根本不需要補,
因此,要區分不同的程度:
1. 無損害:
雖然這樣講有些腦補,不過我認為這是原原PO的情形,
因為原原PO應是晚收到了一天,
但並沒有其他的損害(或者他沒提到),
所以他的債權(受領商品)仍然獲得滿足,沒有需要填補的損害。
2. 遲延給付,造成買家有其他利益的損害(Ex.原本確定轉賣的契約被解除):
這時候,就有真正的損害發生,
如我前一篇所說,這項損害並不是賣家(債務人)的錯誤,
是貨運公司(運送人)要負責,
而貨運公司跟買家之間並沒有契約,所以不能用契約上請求權賠償。
但是,這時候等於貨運公司故意的侵害了買家「轉賣的利益」,
因此,可以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故意侵權行為,
向貨運公司請求賠償轉賣所損失的利益。
3. 因貨運公司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商品毀損滅失:
到這麼誇張的地步,已經不是「東西晚給」的問題了,
是東西根本「不見、壞掉」而「給不了」的情形。
東西毀損滅失也不是買家賣家的錯誤,
所以這時候,買家就有兩種權利可以選擇,
(1) 民法第266條第1項,賣家返還價金給買家,賣家再依照運送契約向貨運公司求償。
因為不是賣家故意或過失造成商品毀損滅失,所以買家賣家就單純的「回復原狀」,
貨運公司就要就自己故意過失造成商品毀損滅失部分,向賣家負責。
(2) 民法第255條第2項,買家之代償請求權。
簡單來說,就是不回復原狀,賣家不用退錢,
但是,賣家要把貨運公司的賠償移轉給買家,賠償買家的損失。
所以大家可以發現,其實最後都是貨運公司要負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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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又打了這麼長一篇....,不過當初一氣之下回了,
不再這裡答好像又很奇怪,假如大家對買賣糾紛還有問題,
其實可以移駕pttlifelaw版或者law版。
另外,我想說我學得比較好的,其實不是民法啊囧!
希望我上面回答應該是沒錯(有翻書),
若有哪位法學先進發現我說錯了,我也很樂意被打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26.108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3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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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ltrace大,抱歉我剛剛想修改時,才發現你有推第二句囧。
在網站下單時,若是跟網站簽買賣契約,
那就要看網站、廠商跟物流之間的關係,
通常網站跟廠商合作時,廠商都會保留部分數量的貨物給網站通路,
可以出貨的情形下,假如物流又是網站可以指揮監督時(Ex. 博X來),
那物流應該可以視為網站的使用人。
當然,在市場競爭的情形下,
就算物流不是網站可以管的,貨物晚到,
網站通常都會給予賠償(即便不是法律上要負責),
然後事後網站就會去找物流算帳,到頭來還是物流要負責。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3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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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對我來說這樣的稱讚還滿令人開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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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臉了囧?
其實我只有搶我弟的WOW帳號來玩一下....大概是兩三年前的事了,
看吧,不懂裝懂果然不是好的行為XDD。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4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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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叫我老師啦....,PTT版上可是有許多lawyer版的執業律師在,
其他的版面,就我所知也有不少年輕的司法官或比我更優秀的法律系學生出沒,
甚至有真正的法律系教授!
這些人都比我有資格被叫老師。
我只是正好在逛版,而且可以就這個問題發表意見罷了(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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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ltrace大,假如這樣的話,也許您應該請客服部的主管出來向您說明了,
因為現在是東西沒到,幾乎等於是「拿不到東西」的情形,
且就您的敘述來看,網站似乎是有什麼過失而想卸責。
所以請不要理會客服說什麼是廠商更改的balabala理由,
直接以您能夠表達意見的窗口,也就是客服主張您的權利。
如果客服不肯正面答覆,而且過了應到貨的時間,我自己想到的作法是:
1. 跟客服要求取消訂單(解除買賣契約),退款。
2. 目前台灣被濫用不過還真的很好用的....告訴媒體,可以以此威脅客服。
話說,該不會真是博X來吧?
我之前有過類似經驗,不過是「到貨期限的前兩天」才告訴我「沒貨了」。
而且還不真的退款,只是把數額賺成「下次再消費的購物金」,
後來我打了大概10通給客服,他才願意把金額連同跨行手續費直接退到我戶頭。
老實說,有時法律上是一回事,但除非跑法院,否則真實生活又是另一回事(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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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depravity大的補充,
若師傅出包是可以認為有符合民法侵權行為要件,的確可以以此求償。
而網站若承諾「到達時間」,
我想這邊還是要看網站跟物流的關係,
依照契約求償是第一層次的思考,
但更進一步會有民法上一些免責規範(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情形),
除非業者願意放棄上述的免責規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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