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全國 台灣宅配通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mountainfish)時間12年前 (2012/07/13 22:55), 編輯推噓22(220116)
留言138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anitgirl (太陽能充電ing)》之銘言: : Hi 謝謝你的分享喔 : 但我有點小小疑惑 : 像是這樣的關係 :    7-11       網拍公司     工程公司 : ↓付薪水聘請↓    ↓簽約↓     ↓簽約↓ :    店員       貨運公司     裝潢師父 :  ↓販售服務↓    ↓運送服務↓   ↓施工服務↓ :    顧客        買家       客戶 : 先看前面兩個 : 我可以理解 因為店員是 7-11 的員工 : 而貨運公司不屬於網拍公司 只是合約關係 所以不一樣 : 可是 如果看後兩者的比較 : 我自己的經驗 找人來家裡裝潢 : 結果 施工出問題 求償是找工程公司 而不是裝潢師傅 : 工程公司和裝潢師傅之間也是簽約而非聘雇 : 滿好奇 : 工程公司和裝潢師傅(照簽約工程圖施工 ie 顏色、材質...) : vs : 網拍公司和貨運公司(照簽約運送 ie 兩天送達...) : 的差異在哪....? @@" : 另外 像遇到這種延遲交遞的狀況 : 買家應該要直接向貨運公司求償嗎? : 但是 依照你說的 買家跟貨運公司沒有簽約 : 那要依據什麼向貨運公司求償? : 依據賣家與貨運公司的契約嗎? : 可是 如果是 A 跟 B 簽訂契約 : 合約出狀況(運送延遲)卻是由 C 向 B 求償 : 這樣好像有點奇怪... : 先謝謝回答喔! ^^ ------------------------ 我先講幾個我覺得混淆的地方, 首先,「履行輔助人」分成「代理人」跟「使用人」, 差別在於這兩種類型做的事情不一樣。 另外,聘僱,是指雇傭契約,一樣屬契約之一種。 1. 代理人是「與他人簽約」。 像小七店員,他在進行每一個結帳收錢找零的動作時, 都是「代理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跟顧客成立「買賣契約」。 圖解如下: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雇傭契約」→店員-「買賣契約(代理公司名義)」→顧客 店員跟顧客之間是有產生新的買賣契約的, 不過這是店員代理公司名義之名義,所以稱為代理人。 2. 使用人則是「就特定範圍內接受指揮監督」,為某種「事實行為」。 所謂事實行為,就是單純的活動,但不產生新的契約或法律行為。 同樣以超商店員為例: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雇傭契約」→店員-                         -「受公司指揮監督」上架、打掃店內環境等行為 當然把商品上架、打掃店內環境都算是「服務顧客」, 店員也要受店長或者說公司的指揮監督, 可以要他將特定商品上架下架、用什麼方式打掃哪個區域。 但這些行為並無產生新的契約,所以說是事實行為,這時是使用人。 ------------------------ 而網路賣家跟貨運公司是這樣的關係: 賣家-「運送契約」→貨運公司-送東西之事實行為→買家 首先,貨運公司跟買家之間是沒有契約關係的,所以貨運公司不可能是代理人。 而貨運公司送東西的這個行為,是不受賣家指揮監督的, 賣家只能藉由簽訂運送契約時,要求於大略的時間送至何處(早午晚等), 但「運送的方法」或者「真正送達的時間」, 貨運公司都有相當的獨立性,賣家無法控制,所以才說貨運公司不是使用人。 ------------------------ 至於一個家庭,設計公司與木工師傅的關係是這樣子的: 要裝修的家庭-「承攬契約」→設計公司-       -「承攬契約」→木工師傅-裝修之事實行為 據我所知,裝潢公司通常是將工程「包」給木工師傅, 雖然名為承攬契約,但事實上, 可以發現木工師傅還是要依照設計公司的設計圖去施工, 而且施工時,可能也要受到設計公司之監督(監工)。 所以設計公司跟木工師傅之間, 實質上是一個老闆員工的雇傭關係, 木工師傅基本上是聽從設計公司指揮, 等於是設計公司的使用人,所以施工出問題, 當然就找設計公司負責。 這個部分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網頁: http://www.iosh.gov.tw/upload/netbook/laboredu/edu7.htm ------------------------ 至於你真正的想問的, 應該是不是賣家的錯,賣家不用負責,「那我要找誰?」 首先,民法的概念是尋找「誰值得保護」, 在原原PO的情況下, 買家當然要受到保護,因為他畢竟是有一個應該按時收到物品的利益在, 賣家其實也該受到保護,畢竟賣家也是簽訂了運送契約, 且也有按時送到以完成買賣契約義務的利益。 因此,我想大家都知道結論:貨運公司該死。 原原PO的情形,貨運公司是自己送不完貨,故意撒謊, 顯然是貨運公司的問題。 不過,既然買家該受保護,就要看「保護的程度」。 民法的概念是「損失填補」, 就像有損血才要喝綠水一樣,假如血全滿,根本不需要補, 因此,要區分不同的程度: 1. 無損害: 雖然這樣講有些腦補,不過我認為這是原原PO的情形, 因為原原PO應是晚收到了一天, 但並沒有其他的損害(或者他沒提到), 所以他的債權(受領商品)仍然獲得滿足,沒有需要填補的損害。 2. 遲延給付,造成買家有其他利益的損害(Ex.原本確定轉賣的契約被解除): 這時候,就有真正的損害發生, 如我前一篇所說,這項損害並不是賣家(債務人)的錯誤, 是貨運公司(運送人)要負責, 而貨運公司跟買家之間並沒有契約,所以不能用契約上請求權賠償。 但是,這時候等於貨運公司故意的侵害了買家「轉賣的利益」, 因此,可以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故意侵權行為, 向貨運公司請求賠償轉賣所損失的利益。 3. 因貨運公司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商品毀損滅失: 到這麼誇張的地步,已經不是「東西晚給」的問題了, 是東西根本「不見、壞掉」而「給不了」的情形。 東西毀損滅失也不是買家賣家的錯誤, 所以這時候,買家就有兩種權利可以選擇, (1) 民法第266條第1項,賣家返還價金給買家,賣家再依照運送契約向貨運公司求償。 因為不是賣家故意或過失造成商品毀損滅失,所以買家賣家就單純的「回復原狀」, 貨運公司就要就自己故意過失造成商品毀損滅失部分,向賣家負責。 (2) 民法第255條第2項,買家之代償請求權。 簡單來說,就是不回復原狀,賣家不用退錢, 但是,賣家要把貨運公司的賠償移轉給買家,賠償買家的損失。 所以大家可以發現,其實最後都是貨運公司要負責喔! ------------------------ 很抱歉我又打了這麼長一篇....,不過當初一氣之下回了, 不再這裡答好像又很奇怪,假如大家對買賣糾紛還有問題, 其實可以移駕pttlifelaw版或者law版。 另外,我想說我學得比較好的,其實不是民法啊囧! 希望我上面回答應該是沒錯(有翻書), 若有哪位法學先進發現我說錯了,我也很樂意被打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26.108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3 22:58)

07/13 23:03, , 1F
已M保留。
07/13 23:03, 1F

07/13 23:11, , 2F
舉手) 如果說是 網站下單=>廠商出貨=>交給物流
07/13 23:11, 2F

07/13 23:12, , 3F
網站跟廠商不同的情況下 網站是否有監督到貨時間之義務
07/13 23:12, 3F
falltrace大,抱歉我剛剛想修改時,才發現你有推第二句囧。 在網站下單時,若是跟網站簽買賣契約, 那就要看網站、廠商跟物流之間的關係, 通常網站跟廠商合作時,廠商都會保留部分數量的貨物給網站通路, 可以出貨的情形下,假如物流又是網站可以指揮監督時(Ex. 博X來), 那物流應該可以視為網站的使用人。 當然,在市場競爭的情形下, 就算物流不是網站可以管的,貨物晚到, 網站通常都會給予賠償(即便不是法律上要負責), 然後事後網站就會去找物流算帳,到頭來還是物流要負責。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3 23:12)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3 23:32)

07/13 23:31, , 4F
推你!國考一定及格XD
07/13 23:31, 4F

07/14 00:08, , 5F
推~
07/14 00:08, 5F
謝謝,對我來說這樣的稱讚還滿令人開心的。

07/14 00:22, , 6F
我只有一個問題:損血不是喝紅水嗎!?綠水明明係加速藥水
07/14 00:22, 6F
被打臉了囧?  其實我只有搶我弟的WOW帳號來玩一下....大概是兩三年前的事了, 看吧,不懂裝懂果然不是好的行為XDD。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4 00:36)

07/14 00:39, , 7F
呵呵,也辛苦你了 這兩篇文章讓大家懂了不少
07/14 00:39, 7F

07/14 01:06, , 8F
又上了一課...老師請(遞茶....
07/14 01:06, 8F
不需要叫我老師啦....,PTT版上可是有許多lawyer版的執業律師在, 其他的版面,就我所知也有不少年輕的司法官或比我更優秀的法律系學生出沒, 甚至有真正的法律系教授! 這些人都比我有資格被叫老師。 我只是正好在逛版,而且可以就這個問題發表意見罷了(倒)。

07/14 02:20, , 9F
基本上在網站的最大值內 他應該會到(因為我還沒收到)
07/14 02:20, 9F

07/14 02:21, , 10F
不過在整起事件中 = =a 我感受到網站本身的不夠注意
07/14 02:21, 10F

07/14 02:22, , 11F
簡而言之 下單後3~7天內會到 若標示已出貨3天內會到
07/14 02:22, 11F

07/14 02:23, , 12F
然後我從下單當天就看到已出貨到現在...(週一下單)
07/14 02:23, 12F

07/14 02:23, , 13F
網站客服是說標示的更改是由廠商自行更改
07/14 02:23, 13F

07/14 02:23, , 14F
但這中間很玄妙的就是 我沒辦法直接聯絡到廠商
07/14 02:23, 14F

07/14 02:25, , 15F
所以我在周四感覺情況不對的時候打給客服 客服才與廠商
07/14 02:25, 15F

07/14 02:25, , 16F
進行聯繫 週五傍晚再度聯絡網站 才得知廠商回覆
07/14 02:25, 16F

07/14 02:26, , 17F
姑且不論發生了什麼事 但這中間網站有失職的地方
07/14 02:26, 17F

07/14 02:26, , 18F
(我個人覺得啦)
07/14 02:26, 18F

07/14 02:27, , 19F
既然說已出貨三天到 那系統是否在標示已出貨後三天未更
07/14 02:27, 19F

07/14 02:27, , 20F
改的情況下 應該自動發信予廠商詢問狀況 這是其一
07/14 02:27, 20F

07/14 02:28, , 21F
其二 雖然我不是要求要當晚 隔天早上就有回復
07/14 02:28, 21F

07/14 02:28, , 22F
不過廠商在當晚就已回覆給網站的情況下 複製貼上並不是
07/14 02:28, 22F

07/14 02:29, , 23F
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才對 可是我已過申訴時間24小時依舊
07/14 02:29, 23F

07/14 02:29, , 24F
不知道我的商品到底在哪裡 反而是浪費一堆電話錢追商品
07/14 02:29, 24F

07/14 02:30, , 25F
所以我才想詢問 類似這樣的情況 是否網站需追到貨狀況
07/14 02:30, 25F

07/14 02:31, , 26F
喔補充一下 物流本身是廠商自己私人的(這也是我週五確認
07/14 02:31, 26F
falltrace大,假如這樣的話,也許您應該請客服部的主管出來向您說明了, 因為現在是東西沒到,幾乎等於是「拿不到東西」的情形, 且就您的敘述來看,網站似乎是有什麼過失而想卸責。 所以請不要理會客服說什麼是廠商更改的balabala理由, 直接以您能夠表達意見的窗口,也就是客服主張您的權利。 如果客服不肯正面答覆,而且過了應到貨的時間,我自己想到的作法是: 1. 跟客服要求取消訂單(解除買賣契約),退款。 2. 目前台灣被濫用不過還真的很好用的....告訴媒體,可以以此威脅客服。 話說,該不會真是博X來吧? 我之前有過類似經驗,不過是「到貨期限的前兩天」才告訴我「沒貨了」。 而且還不真的退款,只是把數額賺成「下次再消費的購物金」, 後來我打了大概10通給客服,他才願意把金額連同跨行手續費直接退到我戶頭。 老實說,有時法律上是一回事,但除非跑法院,否則真實生活又是另一回事(嘆)。

07/14 02:34, , 27F
原則上給推 但可以參考一下王澤鑑老師天龍八部第六冊關於
07/14 02:34, 27F

07/14 02:36, , 28F
為債務旅行輔助人負責一文 或許有不同的思考方向
07/14 02:36, 28F

07/14 02:39, , 29F
還有 貨運公司與買方是否有契約關係與貨運公司
07/14 02:39, 29F

07/14 02:40, , 30F
是否為代理人無涉只要貨運公司有取得代理權限即可為代理人
07/14 02:40, 30F

07/14 02:41, , 31F
不過你對貨運公司的地位闡述也沒甚麼錯 學說看法不同罷了
07/14 02:41, 31F

07/14 02:45, , 32F
誰是最終負責人與債之相對性確實無涉 我與誰簽訂契約當
07/14 02:45, 32F

07/14 02:47, , 33F
然就找誰負責 最終負責人只是債務人賠償完之後
07/14 02:47, 33F

07/14 02:47, , 34F
可否再轉求償的問題
07/14 02:47, 34F
還有 65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07/14 12:23, , 100F
有指揮監督關係? 又是否有支持判決?
07/14 12:23, 100F

07/14 12:23, , 101F
高分院的判決中也未提到是否有指揮監督關係
07/14 12:23, 101F

07/14 12:24, , 102F
我就是沒找到 所以才想請您提供我相關判決 如果實務有認為
07/14 12:24, 102F

07/14 12:25, , 103F
陸上運送契約人具獨立性 那就按實務處理
07/14 12:25, 103F

07/14 12:25, , 104F
否則爭執的空間很大 獨立性系只不具指揮監督
07/14 12:25, 104F

07/14 12:26, , 105F
那我換個方式問:請問託運人對運送人的指揮監督樣態為何?
07/14 12:26, 105F

07/14 12:26, , 106F
現今賣方就時間處所有指定之權利 是否具一定指揮監督空間
07/14 12:26, 106F

07/14 12:26, , 107F
或有爭論
07/14 12:26, 107F

07/14 12:28, , 108F
如果僅是對時間處所之指定,我想尚不得謂有指揮監督關係。
07/14 12:28, 108F

07/14 12:28, , 109F
例如承攬契約中,定作人對於承攬人之工作亦可有所要求,但
07/14 12:28, 109F

07/14 12:29, , 110F
承攬契約跟雇傭契約最大的差異,就是在指揮監督關係有無。
07/14 12:29, 110F

07/14 12:29, , 111F
就海上運送 託運人有放單指定之權利 陸上貨物運送
07/14 12:29, 111F

07/14 12:30, , 112F
僅有所謂的指示權 當然我也不反對您對指揮監督關係之解釋
07/14 12:30, 112F

07/14 12:31, , 113F
紙是可能有所爭論罷了 法律本來就是這樣
07/14 12:31, 113F

07/14 12:33, , 114F
大家可以討論拉 法律本來就沒有正確答案
07/14 12:33, 114F

07/14 12:51, , 115F
至於您的看法我也是肯認的 只是若實務有相似的判決
07/14 12:51, 115F

07/14 12:53, , 116F
那就更好 可消弭實務上就運送公司是否為履行輔助人之可能
07/14 12:53, 116F

07/14 12:54, , 117F
爭議
07/14 12:54, 117F

07/14 13:15, , 118F
嗯,我會再找找看判決,不過,先就此打住吧,畢竟這裡是非
07/14 13:15, 118F

07/14 13:16, , 119F
好店版而不是法律版,有機會我們可以在適合版面討論。
07/14 13:16, 119F

07/14 13:20, , 120F
是阿 也謝謝您的指教
07/14 13:20, 120F

07/15 00:36, , 121F
要看施工出啥問題 師傅出包也是能求償的
07/15 00:36, 121F

07/15 00:39, , 122F
另外網站若有承諾到達時間 應該可以根據契約自由
07/15 00:39, 122F

07/15 00:40, , 123F
算她自己把責任往身上攬 XD
07/15 00:40, 123F

07/15 00:41, , 124F
所以要分業者承諾是出貨或是送達
07/15 00:41, 124F

07/15 00:42, , 125F
業者願意給客戶優於法律的保障是可以成立的
07/15 00:42, 125F

07/15 00:44, , 126F
畢竟民法的用途是 妳們沒約來找我 XD
07/15 00:44, 126F
謝謝depravity大的補充, 若師傅出包是可以認為有符合民法侵權行為要件,的確可以以此求償。 而網站若承諾「到達時間」, 我想這邊還是要看網站跟物流的關係, 依照契約求償是第一層次的思考, 但更進一步會有民法上一些免責規範(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情形), 除非業者願意放棄上述的免責規範保障。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5 06:11)

07/17 01:33, , 127F
個人認為業者承諾"到達時間"這就表示他放棄了
07/17 01:33, 127F

07/17 01:34, , 128F
否則豈非形同具文甚至違反誠信原則 畢竟另一方不太可能
07/17 01:34, 128F

07/17 01:35, , 129F
這承諾"可能"有條件不然何必多數業者都寫出貨時間而已
07/17 01:35, 129F

07/17 01:35, , 130F
另外 師傅也有可能做出不受指揮的脫序行為
07/17 01:35, 130F

07/17 01:37, , 131F
這也有影響不然188I但書會被整個架空
07/17 01:37, 131F

07/17 01:38, , 132F
舉個誇張點的例子 老板指著員工說妳給我這樣這樣
07/17 01:38, 132F

07/17 01:39, , 133F
員工一肚子火說我偏要這樣且做了還要老板負責未免過苛
07/17 01:39, 133F

07/17 01:42, , 134F
關於業者屬於負有義務一方願寫下優於民法契約內容
07/17 01:42, 134F

07/17 01:43, , 135F
應屬有效方是 畢竟民法的強行堆定應該儘是制度性保障
07/17 01:43, 135F

07/17 01:44, , 136F
與沒有約定時的處理原則不該被侷限死阻止更優的保障發生
07/17 01:44, 136F

07/17 01:45, , 137F
我也沒覺得我民法學的很好若有不周之處還請m大包含
07/17 01:45, 137F

07/17 01:46, , 138F
至於還沒到法院的實務 我遇過到消保官那兩方就都說 我賠
07/17 01:46, 138F
文章代碼(AID): #1G03RHD0 (Anti-ramp)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G03RHD0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