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全國 台灣宅配通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mf7841 (mountainfish)時間12年前 (2012/07/09 20:51)推噓93(94推 1噓 48→)留言143則, 94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嗆人國考不及格?
對於法律系學生來說這很嚴重啊!
: 欠缺法律知識的人很多,運送人是跟出賣人締結契約的,
: 他是出賣人手腳的延伸,運送過程的瑕疵是出賣人的過失。
: 身為買家,貨運公司對我沒有責任,是賣家要對我負責。我當然是找他追究責任
: 噓 mf7841:那閣下何不先法律關係搞懂,弄清楚誰是最終應負責之人? 07/0919:30
: → mf7841:且貨運公司既非弄掉或毀損商品,根本不需要給賣家負評。 07/0919:31
: → mf7841:還有,民法第230條去看一下,這段關係中賣家根本不用負遲 07/0919:33
: → mf7841:延責任! 07/0919:34
: 你國考不及格是你的事,你學費又不是付給我,希望你民法老師不會為你切腹
你跟網路賣家之間成立的是買賣契約,
賣家必須要依照約定好的內容,將商品按時送到指定地點。
因此,就「交付商品」這個角度來看,「賣家是債務人」、「你是債權人」。
今天賣家交由貨運公司運送商品,
則另外在賣家跟貨運公司之間成立了一個運送契約,
貨運公司是所謂的運送人。
你說貨運公司自己遲交貨品,這個給付遲延責任要算在賣家(債務人)頭上。
請問一下,你看過民法第230條之規定沒有?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今天明明是「運送人」的錯,當然不能歸責在「債務人」身上,
賣家本來就不需要負給付遲延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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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soye現在應該在想:「mf7841這傢伙沒聽過什麼叫做『履行輔助人』嗎?」
所謂履行輔助人,代表的是有個人好像債務人的工具一樣,
幫助債務人完成債務之履行,所以履行輔助人犯的錯,
等同債務人犯的錯,債務人一樣要負責。
法源依據在民法第224條,類型分成「代理人」跟「使用人」兩種:
1. 代理人:以債務人的名義簽訂契約等行為之人,例如便利商店店員。
大家去小七買東西是跟「7-11公司」訂一個買賣契約,
可是7-11是一家公司,不可能真的做結帳收錢的行為,
所以就由店員作為「代理人」,
以7-11的名義賣東西給大家。
而soye的案例下,貨運公司根本沒有跟soye簽約,所以貨運公司不是代理人。
2. 使用人:就是依照債務人指示之人,例如水電工師傅的學徒。
假如家裡有水管漏水等等,找一位水電師傅來修理,
那師傅就負有「將漏水修好」的債務,
若這時候該名師傅帶著幫手的學徒來修理,
因為學徒一定是照著師傅的話動作,所以學徒是師傅的使用人,
學徒若是不小心把水管旁的浴室磁磚敲破,師傅就要負責。
這是soye的主張,因為貨運公司是依照賣家的要求,送東西到他家,
所以貨運公司的錯也要算在賣家頭上,乍聽之下很有道理。
But! 熊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法律上,法院的見解是:使用人必須要接受債務人的「指揮監督」才行!
指揮監督,如同公司老闆對員工的關係,
老闆就工作的範圍內,可以要求員工什麼時候午休、
什麼時候要交出企劃案、用什麼大小字體及顏色等等,
可以完全支配員工的行為。
套用在soye的事件中,
賣家若要對貨運公司有指揮監督關係,
就是指賣家可以要求貨運公司幾點幾分送到指定地點,
用什麼樣的車子運送以及由哪一位員工送達。
很明顯不可能嘛!
用哪一輛車子運送,由誰運送,都是公司自己決定的啊!
所以貨運公司根本不能算是使用人。
因此,貨運公司不是履行輔助人,他的錯誤不是賣家的錯誤,
賣家不可歸責,依照民法第230條不需要負給付遲延責任。
好,我怕有人說你打這麼多,口說無憑啊!
來,實務見解請去找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112號判決 ,
至於採此說的學者,
請找孫森焱老師的《民法債編總論》,
或邱聰智老師的《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來看。
而且這一個學說最經典的舉例,
就是出賣人交由郵局寄送商品,因郵局過失導致商品毀損之情形。
不採實務見解,國考很容易不及格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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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該在這邊賣弄法律的,
不過對法律系學生說國考考不上,
已經相當於大庭廣眾之下對他罵三字經加比中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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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3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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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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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過是把本篇回復內容順手寄給你,
不是說我用Google惡補、國考不及格、老師會切腹嗎?
現在嗆我的內容是垃圾信?回不出話來了?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33.133 (07/09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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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33.133 (07/10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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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雖然說你的發言應該沒問題,
不過有點疑慮...所以我還是修掉了。
而且,留白的想像空間,也是一種美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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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宅配通遲送」這一個部分來看,
是與賣家無關的,也就沒有什麼權利或義務可言,
頂多是看賣家與宅配通有無契約上的請求權。
而假如原原PO給賣家的評價留言中有侮辱之言詞,那就可以主張侵權行為,
不過那算是另外一件事了,請容我表過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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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我還滿愛吃千層派的XDD
法律是用中文寫的,端看大家有沒有時間心思去瞭解,
法律版隨便一個版友也可以打他臉,甚至解說的比我還清楚明白,
懂法律沒比較優秀,比我懂、比原原PO更瞭解的大有人在。
我只是很討厭那種烙法律名詞嗆人的人,特別是還講錯的那種。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33.133 (07/1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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