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網購 pchome「禮多不怪╭ 樂活館」
※ 本篇焦點不是賣家的問題,而是對網購退貨情況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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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認真的看過文章、也google了相關法條,有找到相關的文章
產生了幾個疑問,趁此回文,順便想讓板友幫忙指正我的認知哪裡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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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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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任何費用或價款有疑問
肯定的是任何費用是包括寄來的運費沒錯,但是有包括退回的運費嗎?
1.「商品的費用+運送的費用」?
2.「商品的費用+運送的費用+退貨運送的費用」?
推文的新聞案例 http://tinyurl.com/2vapd3f 跟本案例不同
新聞案例是買方已自行將物品寄回,賣方仍要買方負責購買時運送的費用
所以才會說「扣郵資的做法,已違反《消保法》」
並不是說「扣退貨費用違反消保法」
另外找到比新聞更貼近本案例的相關問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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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http://tinyurl.com/3bkovwy
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
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務?
文 /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台灣法律網】
Q: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
原狀義務?得否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
A: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
原狀義務,消費者保護法並無具體規定。
但是從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可知,契約解除後,原則上應依民
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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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現在是對「互負回復原狀」這句有所疑問
依照這個字面,不就是指雙方該分別負責各自的義務
義務:賣家要退錢、買家要退貨
另外我知道比民法二百五十九條還不利消費者的規定是無效的
所以找法條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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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5就邍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
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6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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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會用到的是1、2兩條規定,
1.買方要還東西
2.賣方要退款
要求買方自付退貨費用,
有算「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消費者」嗎?
規定是買家該還東西,但是沒寫到賣方要負責退貨費用。
案例中,我唯一確定賣家的問題,
是在沒有確定買方願意接受他們的收費退貨服務前,就視同買方同意。
撇開賣方這個問題,
到底網購要退貨的時候,退貨的費用該由買方承擔?賣方承擔?
退貨費用到底該誰負責,是在那個法條上面?
如果遵守買方得負責該退還東西這一點的話,
看起來是買方該自行承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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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有查了wiki對無因管理的解釋,
還不能理解這個案例跟無因管理的關係,所以放棄討論無因管理。
先研究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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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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