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網購 pchome「禮多不怪╭ 樂活館」
→ moknaa:但你也不能否認雙方都同意退回的運費由買家自行負擔這個 05/04 00:38
→ moknaa:立約時的特定吧! 05/04 00:39
民法第172條規定無因管理,條文內容: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其構成要件是管理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主觀上基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意思所為之管理行為
接下來在看民法第176條適法無因管理的規定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如果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時,稱為適法無因管理
其法律效果為管理人得向本人請求其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
回來看消保官提到解約時原則上由出賣人負責取回商品
可以知道出賣人有取回商品的義務,買受人如果幫出賣人把商品寄回
即是民法第172條的無因管理,而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為適法無因管理
買受人未受委任,並無義務,主觀上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意思,買受人支出之運費即屬
為出賣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出賣人應負返還該費用義務
所以運費應該由出賣人負擔,而不是買受人
其實我這樣解釋已經算兜一大圈了,消保法相關函示應該有明文說明由出賣人負擔運費
只是我懶得找Orz
我覺得我好像在寫補習班擬答,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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