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台北 E-Japan 日必購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我是肥企鵝...)時間16年前 (2009/10/14 19:58),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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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rgn (乾的好)》之銘言: : 小弟不材,但有讀一點法律的書 : 所以給苦主一點建議 : 公然侮辱和誹謗非公訴罪,是需要民眾去提告才算有告的 第一個問題 沒有所謂的公訴罪 公訴、自訴是程序 只有告訴乃論罪和非告訴乃論罪 告訴乃論罪有提出告訴就不會因要件欠缺而無法成立 : 不是去警局報案就算告 刑事訴訟法230II 前項司法警察官......,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328I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事訴訟法251I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應提起公訴。 : 如果他們真的上法院要告你,就讓他們去告吧 : 開庭費 還有請律師的錢 並非小數目 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足夠 就是檢察官出馬,原告不用請律師 : 開庭好像可以選在被告的戶籍地(這樣就要他們來找你了) 以原就被原則是民事訴訟法中出現,況且還有一堆例外 何況這是走刑事 原則上以土地管轄,犯罪地(最常用),原告之住居所地 : 而且我上了他們的網站查了一下  什麼X威律師事務所 : 在台北地區我連看都沒看過,上網找也沒找到相關資料 : 不知是否為虎籃,有待大台北地區的板友調查了 : 看了其他網友的文章,我也很支持如果苦主被告了,一定要上電視 : 讓民眾看看他們的公司是什麼樣子 : 還有他們求償200萬那實在太好笑 : 我只能說那應該是打出來嚇你的別在意 :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立委常常互控誹謗和公然侮辱,也才賠幾萬塊錢而已 : 法官有可能要你賠這麼多嗎?  : 再者 : 這種案件十之八九會被駁回 : 你可能等到明年都還收不到法院通知你 : 所以對這種事情,別放在心上 : 做好自己最實在 : 感謝看完,小弟下臺一鞠躬~ 我不是說原告會贏 只是基本的觀念需要澄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6.111 ※ 編輯: sjory 來自: 219.81.156.111 (10/14 19:59)

10/14 20:03, , 1F
這篇比較專業 因為我都是看書自學 所以我的文先刪了
10/14 20:03, 1F

10/14 20:05, , 2F
自學法律的話去翻補習班的書,又快又有效^^
10/14 20:05, 2F

10/17 10:16, , 3F
這種案件要檢察官出馬,機會趨近於零阿
10/17 10:16, 3F

11/27 13:08, , 4F
這家超不推 我是受害者+1
11/27 13:0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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