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台北 E-Japan 日必購
※ 引述《orgn (乾的好)》之銘言:
: 小弟不材,但有讀一點法律的書
: 所以給苦主一點建議
: 公然侮辱和誹謗非公訴罪,是需要民眾去提告才算有告的
第一個問題
沒有所謂的公訴罪
公訴、自訴是程序
只有告訴乃論罪和非告訴乃論罪
告訴乃論罪有提出告訴就不會因要件欠缺而無法成立
: 不是去警局報案就算告
刑事訴訟法230II 前項司法警察官......,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328I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事訴訟法251I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應提起公訴。
: 如果他們真的上法院要告你,就讓他們去告吧
: 開庭費 還有請律師的錢 並非小數目
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足夠
就是檢察官出馬,原告不用請律師
: 開庭好像可以選在被告的戶籍地(這樣就要他們來找你了)
以原就被原則是民事訴訟法中出現,況且還有一堆例外
何況這是走刑事
原則上以土地管轄,犯罪地(最常用),原告之住居所地
: 而且我上了他們的網站查了一下 什麼X威律師事務所
: 在台北地區我連看都沒看過,上網找也沒找到相關資料
: 不知是否為虎籃,有待大台北地區的板友調查了
: 看了其他網友的文章,我也很支持如果苦主被告了,一定要上電視
: 讓民眾看看他們的公司是什麼樣子
: 還有他們求償200萬那實在太好笑
: 我只能說那應該是打出來嚇你的別在意
: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立委常常互控誹謗和公然侮辱,也才賠幾萬塊錢而已
: 法官有可能要你賠這麼多嗎?
: 再者
: 這種案件十之八九會被駁回
: 你可能等到明年都還收不到法院通知你
: 所以對這種事情,別放在心上
: 做好自己最實在
: 感謝看完,小弟下臺一鞠躬~
我不是說原告會贏
只是基本的觀念需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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