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民法227條 不完全給付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時間20年前 (2006/06/15 17:5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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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iwhi (什麼鬼~)》之銘言: : 常看到板上的朋友為了到底是不是黑店 : 或是某間店作了什麼或不做什麼展開唇槍舌戰 : 還有板友們要po文章的人小心被告之類的 : 心中有點想法想跟大家聊聊 : 如果有不對的地方還請各位多多指教 : 以下是今天要討論的的法條: : 民法 :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光看法條可能很難了解這到底是什麼意思,舉例來說: : 1.媽媽上街買豬肉,跟肉販說:切一斤三層肉給我 : 結果肉販給的是有點酸味的三層肉,可是說壞又還沒有壞 : 這時,就適用這條法例。 : 也許肉販會辯駁:妳又沒說要新鮮的,我當然給你快過期的呀!! : 可是,在法律的解釋中,要以一般的價值觀為觀念,也就是說,我們上街買菜時, : 本來就要買的是新鮮的蔬果或是肉類,不需要特別提示,反而是肉販在販賣這類 : 快過期卻又還沒壞的肉類時,因為違背了基本的價值,所以必須要主動提出,而 : 不是等到人家質疑了才辯駁。 這地方我認為引用民法200條的一項後段 種類之債的規定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 2.有了這樣的觀念,往下就比較簡單了~ : 買麵要附送碗筷 : 買涼麵要附醬料包 : 買遙控車要附遙控器 : 打鑰匙要幫你拋光 : 買汽車要附冷氣空調 : 買棒球票不能打假球 : 以此類推.... 這地方有幾種不同的觀念 1.主物從物(民68) 買麵要附送碗筷 2.給付不完全(民227) 買涼麵要附醬料包 買遙控車要附遙控器 3.誠信原則 打鑰匙要幫你拋光 買棒球票不能打假球 而買汽車要附冷氣空調不能直接斷言,要看雙方契約才能知道有無給付不完全的問題 : 凡是沒有明文規定的,都是以一般的價值觀來判斷,不需要特別說明。 : 而在法條中,所謂的債務人,不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誰欠誰錢,而是將付錢購買的 : 消費者視為債權人,將提供服務或貨品的,視為債務人,。拿人錢財,本來就該 : 為人家付出相對等的服務或商品的呀(買票不算)~ : 而以4537篇 vanillin 宥益電腦通訊 這個案例來看 : 按照原po的說法是:買了一張500元的音效卡,拿回家用發現系統不相容不能用 : 如果光就字面上的說法來看,所謂系統不能用的部分,大概就是最好切入的點, : 這裡的系統指的如果是微軟的任何一套系統,而店家居然販賣的是沒有跟微軟 : 相容的硬體的話,那就有很大的可能是店家的問題了。而為什麼說的是很大而 : 不是一定呢?因為購買的方式如果是由當事人自己去拿,拿完後到櫃檯結帳, : 而不是跟老闆說:我要買音效卡 然後老闆隨便拿的話,那麼當事人本身要負 : 的責任就比較大。 : 而另一句話也很有趣:(事後我弟告訴我他一開始買的時候就是已開封的) : 如果可以去蒐集資料,找到相同的商品,在其他家販賣都是未拆封,就只有這 : 家店是已拆封的話,那麼也就符合了民227的要件,可以再據理力爭一次。 : 接著....有趣的地方來了,如果今天店家販賣給你的商品,導致電腦損壞的話, : 就又符合了〝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只是在舉證的部分,那就又是另一項課題了。畢竟,俗語有云:舉證之所在, : 敗訴之所在。舉證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最後,要告訴大家的是,把人家的店名po出來,真的不會怎麼樣.... : 只要不是假造、捏造、虎爛....故意傷害店家的名譽,都不會發生事情~~ : 不然,就請這篇被我拿來舉例的店家告我吧~~ 4537那篇還沒看 所以以上無法評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4.106

06/16 07:59, , 1F
其實,不只是汽車呀~~只要雙方有契約,意思表示一致,當然
06/16 07:59, 1F

06/16 08:00, , 2F
都沒有任何問題,我舉例的大多是一般沒有契約的情況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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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08:00, , 3F
結論是,民法真的很有趣,大家有空可以多去翻翻~~
06/16 08:0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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