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台北NOVA 莫尼X電(在地下1樓)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涼宮春日大好)時間20年前 (2006/09/06 11: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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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jory (我是肥企鵝...)》之銘言: : ※ 引述《xfilesfans (年輕企業家James Wu(M)er)》之銘言: : : 店家若是主張不是店家本身之事由至不能履行時,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 : ,定金應返還之。 : : 何況,你是和店家付訂金,倘若真的不是因為店家有貨而不給你說跟你說缺貨 : : 而是原廠或是供貨之經銷商缺貨導致於該店家沒有貨~ : : 那你還是只能退原本的訂金原金奉還 : : 只有在原廠或是供貨之經銷商正常供貨而該店家無法交付貨品時 : : 才能請求加被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 : ~ : 我想你應該不是學法律的吧........ : 通常用到不可歸責於雙方都是指天災或重大人禍(ex:戰爭) : 今天商家和廠商供貨橋不定 : 商家有損失是去和廠商求償的 : 但在商家和消費者間 既已付有訂金 : 則商家就有責任要依約交貨 : 違約 : 只有賠錢 瞭解嗎? 我可以再更進一步請問一下 萬一店員跟本不懂法律 或是他知道卻在耍賴 跟他說違約要多賠償一倍 他卻死都不肯賠,只肯退原訂金時 有什麼可以強制他非賠不可的方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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