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台北NOVA 莫尼X電(在地下1樓)
※ 引述《sjory (我是肥企鵝...)》之銘言:
: ※ 引述《xfilesfans (年輕企業家James Wu(M)er)》之銘言:
: : 店家若是主張不是店家本身之事由至不能履行時,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 : ,定金應返還之。
: : 何況,你是和店家付訂金,倘若真的不是因為店家有貨而不給你說跟你說缺貨
: : 而是原廠或是供貨之經銷商缺貨導致於該店家沒有貨~
: : 那你還是只能退原本的訂金原金奉還
: : 只有在原廠或是供貨之經銷商正常供貨而該店家無法交付貨品時
: : 才能請求加被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 : ~
: 我想你應該不是學法律的吧........
: 通常用到不可歸責於雙方都是指天災或重大人禍(ex:戰爭)
: 今天商家和廠商供貨橋不定
: 商家有損失是去和廠商求償的
: 但在商家和消費者間 既已付有訂金
: 則商家就有責任要依約交貨
: 違約
: 只有賠錢 瞭解嗎?
我可以再更進一步請問一下
萬一店員跟本不懂法律
或是他知道卻在耍賴
跟他說違約要多賠償一倍
他卻死都不肯賠,只肯退原訂金時
有什麼可以強制他非賠不可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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