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關於"定金"!

看板optical (眼鏡)作者 (愛登山看海的老男人)時間15年前 (2011/01/24 22: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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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vescorpio (夜空的精靈)》之銘言: : ◎訂金是有要買的行為所付的金額。 : ◎消費者在訂約前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即要求先付訂金,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返 : 還原狀退回已付訂金,以存證信函告知解除買賣。(已經企業者充分說明而了解商品狀況 前省略 : 品狀況者不宜),那麼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就屬於無效;如此,或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您 : 付的定金。但如果您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 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請問百分之十是依據法條還是慣例呢 因為翻民法沒看到此項說明 謝謝解說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3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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