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美容業倒店,討回未使用的課程券。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 )時間11年前 (2014/01/28 23:17),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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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我太太前往高雄市左營區南屏路的「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左營店 消費,因店員推銷「買10贈 3深層課程」,本來一次要 900元,現在花9000元可以 有13次,所以就當場付現購買此課程。 不久我太太懷孕,就沒有再去消費,等到生產完後,去年底想再去消費,發現 該店已經停止營業,撥打其他分店的電話也全都變成空號。經詢問旁邊商家,得知 該店已經停業很久了。於是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網頁鍵入各分店 地址,發現該店登記名為「全方位企業社」,而於前年12月24日即已停止營業。 再上網搜尋其他資料,竟然發現該店於前年12月上旬仍在團購網大肆販賣團購 券,並有 144人購買,顯然是想收了錢就跑。於是,以全方位企業社的夏姓負責人 為被告,向高雄地檢署提起詐欺告訴。 今年 1月27日在高雄地檢署開庭,負責人有到庭應訊。負責人先是說那家店早 就以 80000元代價頂給美容師了,一下又改稱是美容師頂給他,然後說那家店早就 不是他管了,他不知情云云。但是檢察官叫他拿出證據,他拿出一張記載很隨便的 「契約」,而且連美容師的姓名都說不清楚,一下說姓陳,一下又說姓李。後來檢 察官就生氣了,說他這種倒閉前大肆販賣團購券及課程券的行為構成詐欺,最後逼 他暫時離庭去領錢還我太太,並且要我太太在拿到錢之後撤告。我們本來就是只是 想討錢,所以他出去領完錢償還後,我太太就簽下撤告同意書了。 簽完後,他一直喊說他很冤枉,賣那麼多也只有我太太一人提告。不過這更說 明了多數人懶得跑地檢署只好自認倒楣的心態,讓他大賺了不少黑心錢。 總之,錢拿回來就好。 以下跟各位分享我們的告訴狀: 刑事告訴狀 偵查 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告 訴 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 被 告:夏○○ 年籍不詳 特定人別方式:曾設立全方位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 36907154)擔任負責人(附件一) 為被告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謹依法提出告訴事: 壹、告訴事實: 一、緣被告夏○○曾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9日設立全方位企業社,(商業統 一編號:36907154)擔任負責人(附件一),該企業社從事美容業,並在高 雄市左營區南屏路○○○號(左營店)及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號(楠 梓店)均設立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門市(附件二)。 二、嗣告訴人於101年10月2日前往左營店消費,經店員「○○」向告訴人推銷「 買10贈 3深層課程」,總價新臺幣(下同)9,000元(含訂金100元及尾款 8,900元),可消費13次。告訴人認為划算,立即付現購買(附件三)。 三、而後告訴人因懷孕而無法前往消費,直至102年 11月坐月子完畢欲前往消費 時,已人去樓空,名片上所載電話亦均成為空號。 四、告訴人上網搜尋相關資料時,發現其於 101年12月24日已歇業(附件一), 然仍於倒閉前20日之102年12月4日仍在網路販賣團購券(附件四)。 貳、所犯法條: 一、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 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夏○○明知其所經營之全方位企業社(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即將歇 業,無法對一次購買多次消費兌換券之顧客提供長期服務,竟仍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續利用其可能不知情之員工或以網路推出促銷活動, 使消費者因而陷於錯誤,誤信其能持續經營,遂預付較大額之消費金額。與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唐雅君女士詐欺案之手法雷同(唐案確定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0號)。 三、綜上,核被告夏○○所為,顯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甚明。 參、告訴人為本件詐欺案之被害人,謹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提起告訴,狀請 鈞長主持公道,將被告繩之以法,提起公訴,以維正義,無任感荷。 謹 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名稱及件數: 附件一: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全方位企業社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網頁影本乙件。  附件二: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名片影本乙件。  附件三: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收據影本乙件。 附件四:被告所成立之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倒閉前20日之101年12月4日仍於團購 網刊登便宜團購券之廣告網頁(網址: http://www.digwow.com/GOMAJI%E5%A4%A0%E9%BA%BB%E5%90%89/s/239736/) 影本乙件。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十 二 月 卅 日 具狀人即告訴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0.127 ROCKMANX6:轉錄至看板 Kaohsiung 01/28 23:18 ※ 編輯: ROCKMANX6 來自: 220.143.0.127 (01/28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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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 使用者沒用可以拿回錢 除非業者笨不然他騙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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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00:11, , 2F
同意樓上 不管店家是不是真的要倒了還賣 團購網站業者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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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消費者的使用證明是不會讓店家請款的 那些消費者的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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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團購網業者的信託銀行裡 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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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業者倒閉這種特殊情況。 推原po據理力爭拿回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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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漂亮,幫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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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佛心提供訴狀供抄~(喔,我是說供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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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怎麼撤回告訴?還是這個案子他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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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乃之罪的撤回,多半是表示「不追究」之意,讓院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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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針對被告的犯後態度(Ex和解誠意)做從輕處理,這個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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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意義的~~(我知道C大懂這些,這段是寫給版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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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vyeafu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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