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像這種情形誰對?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笑話就是要拿來笑的)時間12年前 (2013/04/09 10:48),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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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工作上遇到的,茶餘飯後聽到覺得很奇妙 因為同樣服務業我也沒遇過這種情形 想問一下各位 有個客人再2010年5月1日在網路電腦家買了一個2年保固的東西 廠商在5/2送達客戶的大樓,由大樓管理員簽收 客人在5/3從管理員那邊拿到,用了七天覺得有問題要退貨 pc家主張我東西5/2被簽收,七天鑑賞期應該是到5/9 客人5/10提出,已經過了鑑賞期 客人主張我5/3才拿到東西,應該就是5/10才對 總之兩邊爭執不下 就從2010年吵到2011年五月不了了之 然而在2013年客人想到可以送原廠修理 但是卻被原廠以過保固退回 客人非常生氣說 我當初鑑賞期內就提出問題你們不給我退 現在拖過保固了是我的錯了嗎? 剛好負責這事件處理的朋友就覺得非常無辜... 畢竟pc家當年根本就沒反應 此外這個客人再保固的兩年中間完全沒有送修紀錄 而且怎麼看都是過保固很久 最後朋友在同情以及安撫客人情況下, 決定幫客戶送修但是之後僅只在提供維修後的三個月保固期 並告知客戶三個月之後的損壞將不再提供服務 (朋友是沒說客人聽到這的反應,不過這也是她能提供的底限了...) 會拿這個案例出來只是覺得有點疑問 因為的確現在很多大樓都會代收住戶的郵件 如果說住戶可能外出,那七天鑑賞期還是該以簽收日期為準嗎? (仔細想想好像也只有這樣有證據) 另外就朋友遇到的這個案例, 廠商是不是有權不提供任何服務給這個客人? 還是說以消基法來說有其他解釋? 謝謝各位解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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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固看發票 跟哪天收到貨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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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2:13, , 2F
另外能提供保固的業者應該有法物或法律顧問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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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業者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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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第一行 保固看業者的條款 上面寫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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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發票 從賣出 從收到 從出廠 都業者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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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收受日,始日不計入,5/10在7日內當初就該力爭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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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2:47, , 7F
現在用超過兩年且中間沒有維修紀錄,很難舉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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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灣法律沒有消基法,沒有七日[鑑賞]期這名詞.
04/09 12:48, 8F

04/09 12:50, , 9F
啊,始日不計入,七日也只到5/9更正下.
04/09 12:50, 9F

04/14 00:07, , 10F
是他自己托過保固的吧,又不是答應給他換又沒換...
04/14 00:07, 10F

04/14 00:09, , 11F
而且7天本應以收件簽名的時間為準,不然會有問題
04/14 00:09, 11F
文章代碼(AID): #1HOu61KD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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