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書」備註疑問
網站版(含圖):
http://3tgovnew.blogspot.tw/2013/04/blog-post_8.html
(以下正文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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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部分朋友,在遇到消費爭議時,會有想求助消保會的想法,但你有沒有想過,你的
申訴隱藏著某種程度的風險?
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www.cpc.ey.gov.tw/)的網站上,有項「線上申訴調
解」的選項,點選進去可看到一個「線上申請」。如果再點選進去,可以看到一個申訴、
調解的同意說明,在勾選同意後,可以選擇「申訴」或者「調解」,然後選擇受理機關,
並進入「消費爭議申訴書」或「消費爭議調解申請書」的網頁。
這時的您,可能就很放心的填寫資料,期盼政府能夠為你釐清事實,甚至解決問題,但是
你有沒有發現,你填寫的「消費爭議申訴書」或「消費爭議調解申請書」在「備註」寫著
:
(圖片無法顯示)
請注意其中的第二項:
「依照消費爭議申訴之處理程序,本資料將提供企業經營者,俾其知悉消費者之申訴事由
與請求事項,以利受理機關程序之進行或企業經營者得妥處消費爭議,台端如有不便提供
之資料內容,請於後列選項勾選:市內電話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如未勾選,視同授權
承辦機關逕行處理, 申請人無異議。」也就是告知消費者,你可以勾選不想讓對方知道
的個人資料。
但是你有沒有發現,你能選擇的只有「市內電話、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如果你正打算
填寫,或者已經填寫過了,請看一下你究竟填了些什麼資料?那些你未勾選或者是無法勾
選的資料,你真的願意讓對方知道嗎?
以「消費爭議調解申請書」為例,你必須填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
政府才能讓你申請調解,而除此外,該「消費爭議調解申請書」還會希望你寫上「電話」
、「身分證字號」、「手機」、「電子郵件」、「性別」、「年齡」、「職業」。
假設,你因為這是政府單位,所以很放心就把資料都寫上了,有沒有想過在調解的過程中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可能會把你的個資告知對方?但是你申訴調解時,你並沒有選擇
的權力,你看看你會被對方知道多少事情?
假如對方是個善良的業者,那或許還好,但假如對方是個惡劣的廠商?那......如果你因
為調解時提供的個資,導致被恐嚇、騷擾、影響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能幫你處理
嗎?
以下是照上述漏洞所演示的模擬情境,絕非真實有發生:
也許你會說:在發生消費糾紛並且找消保會處理前,對方不會對我怎樣,但在找消保會處
理後,我被莫名的騷擾或者有不知名者恐嚇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會幫我查明嗎?
也許消保會會說:如果真有發生騷擾、恐嚇之情事,那就有涉及刑事的嫌疑,建議消費者
報警作處理。
或許你還會說:如果資料是從消保會流出的,那你們就這樣不管了,會不會很不公道?
也許消保會會說:當初你所填寫的申訴書,在備註處有註明,無異議授權我們處理部分個
資是否告知對方,我們也是照你的意願做處理。
或許你還會說:我當初要申訴時,我能選擇不要嗎?我連選的權力都沒有?如今你說我無
異議授權?對啦,在法律上你是站得住腳,但是你們連選的權力都不給我,我真的也覺得
很冤枉、很莫名其妙。
也許消保會會說:如果有涉及法律的部分,我們還是請消費者報警處理為宜。(送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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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9.32.163
※ o311859:轉錄至看板 Anti-ramp 04/08 06:3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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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提告
刑事→警方偵辦
但這不是現在要說的重點
而是 消保會的申訴書本身就有個問題
從該項備註來看
等於間接要民眾放棄掉對部分個資的法律保護
你要申訴就只能放棄
而你既然放棄了
如因此導致任何不良後果
超出消保會權限 只能自行善後
還有
我要和你說的是
如果和解成功 自然基於公平互信的立場
雙方都應知道對方的基本資料
但是 如果一開始申請 政府即要求民眾放棄掉部分個資的法律保護
如此來說 真的能給予申訴的消費者安全感嗎?
既然消費者會有申訴的想法 那一定是有了不愉快的消費經驗
既然如此 難道消費者會覺得被申訴的商家能給予合情、合理、合法的保障嗎?
就是因為需要求助助 且基於對政府的信賴
才會把個人資料提供給政府
既然如此
何必又還有這種讓人回想起來會有不確定感的備註?
消費者甚至還不知道被申訴的廠商到底是怎樣的對象時
就要先把自己整個暴露出來
這樣真的是保障消費者嗎?
不是一定不能給個資
但是這可以放在調解的過程中談 比如說調解成功了
簽約和解時 這當然要互相給予一些資訊 這樣這個合約才合規則
但是
我想問你的是
一開始申訴就請民眾放棄部分個資的法律權益(你不放棄你沒辦法申訴)
這真的是好的嗎?
※ 編輯: o311859 來自: 36.229.32.163 (04/08 09:59)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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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沒搞清楚我說的重點
我說的是
"一開始即變相要求民眾必須放棄掉部分個資的法律權益"
這樣真的好嗎?
結果你整個跳過
直接說到和解
我個人是覺得你在避重就輕
※ 編輯: o311859 來自: 36.229.32.163 (04/0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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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搞清楚我在說什麼?
我從來都沒說不提供正確資料
而是
你提供資料的同時 是否能夠保有一定應有的隱私
你舉的例子大錯特錯
如果你檢舉逃漏稅
政府做的是核實對方是否真有逃漏稅的情事
而不是發函給對方 說這個某某某檢舉你逃漏稅
你們X月X號 請過來談一談
檢舉逃漏稅 和 消費糾紛申訴根本就是兩回事
性質根本不同 我真不知道你怎麼可以想到一起
還有 最好那是必然的結果
難道和解就一定成功?
對方一定會來嗎?
來了雙方都真的有共同意見嗎?
如果消費者和商家有互信互賴的基礎
哪還會有人去找消保會 早就私下橋好了 不是嗎?
這又不是辦家家 哪有什麼必然的結果
在不確定對方是什麼人的前提下
你看到那個備註 真的還很相信政府嗎?(你把你個資的法律權益都還給政府了)
如果政府是為人民著想 那又為何不能多給老百姓一點安全感?
※ 編輯: o311859 來自: 36.229.32.163 (04/0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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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都必須要"實名"
我從沒說這點不對
既然你很願意分享你的意見
我就問你一句 你覺得那條備註對還是不對?
※ 編輯: o311859 來自: 36.229.32.163 (04/0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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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核對資料主要是確認是當事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有親自前來
這和我說的沒有衝突阿
我從來都沒說過
不給政府資料
你幹嘛一直鬼打牆?
我問你的問題 可以請你正面回答嗎?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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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知道你到底是在回些什麼?
我簡單的說好了
1.資料的確該提供
你要申訴就該把你的基本資料、聯絡資料等等都給填好
就像該表上所列的一樣
2.但你所填寫的資料政府同時也該予以保護,但是在備註上卻有
「如未勾選,視同授權承辦機關逕行處理, 申請人無異議。」
這樣的字句。
我想我的意思可以更白話的來說
1.找政府申訴提供資料給政府是應該的。
2.但政府是否能夠把消費者的資料轉知被投訴廠商應經消費者同意。
可政府備註第二項有說「依照消費爭議申訴之處理程序,本資料將提供企業經營者」
請你看清楚
而「如未勾選,視同授權承辦機關逕行處理, 申請人無異議。」這句之前
你可以看到,你沒辦法勾選你的地址、生日、身分證字號
如果政府在行文廠商時
把這些資料給發了出去
然後對方又是不肖廠商
我問你 你怎麼辦?
不是每個消費者都有那種精神玩爾虞我詐的遊戲的。
你說我假設錯誤
那這條備註又何必寫的那麼引人遐想?
甚至可以露骨一點說
萬一哪天承辦人洩漏資料了
這就是他們的保命符
※ 編輯: o311859 來自: 36.229.33.210 (04/08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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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可能要請你看清楚
該文後半段是六句模擬對話
你說的是該對話的第六句 如果你單指第六句當然會有問題
但是請你整個看看那六條對話 你就知道我說的"法律"是指什麼了
我不可能每說一句話就都分別定義每個字、每個詞
而且這是模擬對話 不是法庭上的攻防
如果是因為我沒有把對話中的字詞界定的很清楚而讓你誤會了
那我很抱歉
再來就是說
你所說的攻防
應該和消費者的生日、身分證字號、地址沒什麼關係吧?
其實這和我說的應該也沒啥關係才對
如果廠商自認沒錯
他較可能需要的
是查清到底是哪一筆交易引起了糾紛
還有消費者和消保會所反映的紛爭點在哪
再來是從交易的過程、事實上來釐清這到底是什麼事
這一切的一切
知道或不知道「消費者的生日、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身家資料似乎都無關
如果廠商要知道上述的消費者背景資料才能"攻防"
那是要找徵信社跟蹤消費者
看他有沒把柄或者如何嗎?
你說的的確沒錯
但是還是和我說的重點沒有相關
※ 編輯: o311859 來自: 36.229.33.210 (04/0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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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要回文的話
就先回答我的那個問題 你覺得那條備註對還是不對?
我回應你很多問題了
但你不至於連我一個問題都不回吧?
如果是消費者到處和人說
或到網上散佈某廠商是黑店、奸商、販售不良品......
因此被告 那還真的是純粹民事的問題
但是如果是因為消費者找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
結果被告???
那還要消保會幹嘛......我真的覺得你是來亂的
※ 編輯: o311859 來自: 36.229.33.210 (04/0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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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在我找法學緒論以前
你是不是要先找本國語字典看看??
那段全文是:
依照消費爭議申訴之處理程序,本資料將提供企業經營者,俾其知悉消費者之申訴事由與
請求事項,以利受理機關程序之進行或企業經營者得妥處消費爭議,台端如有不便提供之
資料內容,請於後列選項勾選:市內電話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如未勾選,視同授權承
辦機關逕行處理, 申請人無異議。
"依照消費爭議申訴之處理程序":
照我們這裡處理消費爭議的時處理的流程。
"本資料":
也即是你提供的申訴書為主體的這些資料。
"將提供企業經營者":
會給予你要申訴的商家或者說相對人。
"俾其知悉消費者之申訴事由與請求事項":
讓商家或者說相對人知道你有向政府申訴、你申訴的內容、你對本次申訴,
希望廠商的回應。
"以利受理機關程序之進行或企業經營者得妥處消費爭議":
方便政府機關程序的進行或商家、相對人來處理消費爭議。
"台端如有不便提供之資料內容":
「你申訴書上填寫的資料,如果有不方便告知商家或者說相對人的。」
"請於後列選項勾選":
請用打勾的方式標記出來。
(那三個選項我略過)
"如未勾選,視同授權承辦機關逕行處理, 申請人無異議。":
如果沒有用打勾的方式標記出來,那你所填寫的這些資料,
就視同授權給承辦機關決定是否告知商家、相對人,
消費者對此不得再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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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能選擇要給商家、相對人的只有三項
除此之外呢?那張表還要你填很多資料,不是只有要填個姓名電話而已喔
你真的有看過那張表嗎?
※ 編輯: o311859 來自: 36.229.33.210 (04/08 15:29)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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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說過不寫地址或者其他任何資料
我只說給政府的資料,政府應該對該資料的隱私有所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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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說的是那三項以外的
你是閱讀有困難嗎?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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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噓到有完沒完?
就算我對你就算態度算不上多和善好了,
但你的意見我至少也有回應,
你的那個噓真的看得很礙眼。
還是你故意噓文在釣魚?
想這樣子讓我火大罵你?
好讓你跟哪個單位申訴?
※ 編輯: o311859 來自: 36.229.33.210 (04/0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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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就是其他人無感
我覺得有問題
難道我就不能提出嗎?
就因為前人無感
所以後人提出就是錯的?不合理的?
※ 編輯: o311859 來自: 36.229.33.210 (04/08 15:53)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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