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消保法鑑賞期實際應用篇!

看板consumer (消費者保護)作者 (皓子)時間12年前 (2012/05/26 22:34), 編輯推噓11(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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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網路上買了一件商品,買回家後發現是水貨, 還有嚴重的瑕疵,打電話去要求退貨,還被對方大聲斥責, 說我是為了要退貨才把商品惡意破壞的, 最後非常大聲的說不可能讓我換也不可能讓我退。 一般人真的到這裡就會被嚇到了,再來如果買的單價也不高, 可能就摸摸鼻子當次教訓。 講難聽一點,我要說這種心態真的不可取! 建議別人「摸摸鼻子當次教訓」的人更不可取! 這樣社會上這些賺黑心錢的人永遠不會知道教訓, 要學教訓的是他們! 過了一天心情平靜後,我開始把事情原委、所有資訊採證, 送給消保官(可以打1999,很簡單的),也向奇X拍賣申訴。 基本上要教大家一個觀念,大家一定都有聽過, 在消保法中有一個所謂購物的「七天鑑賞期」,但是有條件的: 1.郵購買賣,2.訪問買賣。 這個條款的意義在於,保障消費者「無法詳細查驗商品情況下之買賣行為」, 所以想當然爾店面買賣並無七天鑑賞期。 再來,基本上,所有非個人賣家的網拍購物都可以符合「郵購買賣」的條件, 因為一般來說大家都是在網路瀏覽商品後「直接下訂金」買賣的, 所以並無機會直接接觸實品,而網路上充斥著標榜「商品一出恕不退貨」的條件, 請大家不要被嚇到了,基本上這樣的條件完全是侵權的,可以直接忽略。 再來還有一個要告訴大家的, 「即使你們的交易是採取面交,只要已先付了訂金,都符合郵購買賣!」 在這種情況下面交可以解釋成一種「交易方式」, 並不因此就意味者消費者有機會直接接觸實品, 因早在面交以先,你們的買賣契約在付訂金的那一刻就已經成立。 講了這麼多,再回到事件本身。 這位賣家,從他的負評來看就知道其慣用的手法就是裝死, 即使我把即將要投訴的聲明信寄去,也仍然不回,也不接電話。 我很開心,因為他即將要學一次教訓。 這裡還有一個要教大家的,由於申訴表格上要填寫買賣雙方的電話地址等等, 很多網拍賣家並不提供其地址,這讓許多消費者申訴無門, 但不用擔心,這部分的處理方式是直接填寫提供「網拍平台」的官方地址即可, 在此案例中即是填寫台灣奇X公司的官方地址, 因為在拍賣平台那裡一定會有用戶的基本註冊資料, 一般來說是屬具保護的個資,但若政府機關出面是可以要求提供的! 再來,提供平台的公司若不出面,等於是自己被申訴, 為了避麻煩他們提供對方地址也是非常可以預想、也是他們樂意的事。 (由於我在投訴過程中遇過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服務人員說,如果沒有對 方地址將無法受理,我一聽到整個快暈倒,所以也跟大家解說一下)。 申訴後過了幾個禮拜,奇X拍賣跟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都來函調解, 若大家想再給對方壓力出面,可以到當地政府或各黨部進行「民眾陳情」, 帶著義憤填膺的態度拜託對方打電話聯絡這位賣家(不過這要看遇到誰就是了)。 後來這位賣家終於回電給我,推說最近出國才無法回應(但生意還可以繼續?), 在電話說還問我那要不要換貨,或是調一個公司貨給我, 臉皮滿厚的,到這個田地還想賺我的錢, 而且一開始無法調也無法換不是說得很大聲? 於是我跟對方約好退貨地點,這裡又有一個重點, 由於我要保護自己,我直接跟對方約警察局, 還可以請裡面的專員為兩方調解,留個紀錄,以防萬一, 也可以避免到時候約私下面交結果對方腦殘到帶一拖拉庫人來, 雖然這樣對方會死得更慘,但真的不能預期對方的腦袋程度在哪裡。 所以最後,我退貨成功,也買了一個還比對方便宜的公司貨, (意思說對方故意把水貨價格設的跟公司或一樣,有意圖隱瞞之嫌) 只是最近在逛拍賣的時候,又看到不少負評中有人受騙, 而大部分人都選擇自己摸摸鼻子學個教訓, 也以為對方不回應就拿對方沒辦法了, 其實我們可以做的事情很多! 也是因為這樣,生了這篇文出來, 請大家一定要知道這份常識,也希望大家可以繼續告訴大家, 學會這個常識。 PS. 再補充一下, 消保法所保障的鑑賞期,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貨」, 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不告知任何理由、要求退貨,只要你符合郵購買賣的條件。 當然這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無法直接接觸商品的劣勢,不是用來整賣家的, 所以也不用大費周章去設立得以退貨的標準。 故此,也建議進版畫面跟置底的七天鑑賞期文章可以修改一下了, 請大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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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經驗分享,幫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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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m82614250 來自: 61.217.48.77 (05/26 22:40)

05/26 22:41, , 2F
建議進版畫面跟置底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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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m82614250 來自: 61.217.48.77 (05/26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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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定的是猶豫期並非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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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消保法中並無提到「鑑賞」或「猶豫」,惟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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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悉知用語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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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詳細~但其中部分資訊(如「面交」、「約警局」、「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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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期之用語」、「黨部陳情」、建議置底文修改等),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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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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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置底文之修改建議,應該是對於該文章之解讀有所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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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該置底文瑕疵退貨部分並沒錯誤)~另外,「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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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消保法猶豫期之通俗用語,是以訛傳訛之謬誤,能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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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使用就儘量為之,避免跟真正的鑑賞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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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有兩種 一種是可以檢查 一種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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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檢查就不算 條文說得很清楚...."未能檢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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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正一點,特種買賣有很多種,消保法規定的只有那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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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定的是猶豫期而而非鑑賞期,意義上不同,哪來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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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說的是 七日猶豫期間=法定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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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本就沒有鑑賞期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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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有鑑賞期的,但非法律明文,通常為非屬於消保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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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買賣(Ex實體店家),其交易受出賣人聲明一段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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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無條件退換貨,以增加消費者購買、消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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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以上前輩補充。不過還想澄清一點,即使面交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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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檢視商品,只要雙方買賣契約在面交前就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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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符合郵購買賣,此面交仍可解釋為一種交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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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同此案例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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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於置底的文章,以跟版主聯絡過,僅想建議標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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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郵購及訪問,就會停在第二點不須往三或四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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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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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再補充一點點,關於面交,其實並非是看契約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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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交之前,或看是否已經匯款,主要仍是在於「是否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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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商品」,若面交時得為商品檢視,並當場為是否願意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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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其當事人間之實際交易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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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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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這部分其實滿有意思的,值得開一案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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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主管機關所為法條文義解釋之函釋,即不斷強調「有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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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商品之機會」為判斷重點~諸如:92年02月13日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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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0920000189號、91年04月17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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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10月18日消保法字第091000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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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很多人自己不看清、事後反悔、想硬凹等不想承認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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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不用一再解釋條文就寫得很清楚"未能檢視商品"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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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網購(買賣雙方聯繫/議定)到面交(交付),很難再主張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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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當然會有人抗辯說我只是檢查外觀沒有實際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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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3C用品)實際運轉狀況,但反過來問,為何不在面交時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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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檢查標的物的環境? 買方不可老是逃避義務而一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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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這樣玩下去,以後店家真的會聯合改採付費面交制(商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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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未成,酌收車馬/測試費用以彌補人事勞務費用)或者乾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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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費用在售價,這反而是讓有意購買者承擔原無必要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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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0:04, , 49F
那如果網購或訪問買賣公司親送貨物收下就不適用消保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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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23:23, , 50F
感謝 很實用
05/29 23:23, 50F
文章代碼(AID): #1FmEdSKw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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